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办事指南
- 来源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11-25 11:25

一、基本信息
1.事项名称: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
2.服务对象:企业
3.涉及事项:税务注销、企业注销登记、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银行账户注销、企业印章注销
4.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景洪海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分行、市公安局
6.审批(服务)层级:省、州(市)、县(市、区)
7.办理形式:线下窗口办理、线上办理
8.是否收费:否
9.法定办结时限:83个工作日
10.承诺审批(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1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12.是否需要勘验、组织听证、专家评审、检测:否
13.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名称):否
1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5.是否实行容缺办理:通过即时办理税务注销的,实行容缺办理;其他办理环节不实行
16.办理时间:9:00-12:00 13:00-17:00
17.办理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曼弄枫街道景帕杭路榕林大道东路4号(曼弄枫会展中心A区)景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B区B11、B12号窗口
线上平台办理:云南政务服务网
线下窗口办理: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曼弄枫街道景帕杭路榕林大道东路4号(曼弄枫会展中心A区)景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B区B11、B12号窗口
二、设定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3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6.《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三、办理条件
(一)税务注销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3.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企业注销登记
企业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1.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2.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4.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5.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四)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因发生破产、分立、兼(合)并、解散、吊销、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注销单位无参保缴费人员、暂停缴费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和退休人员;申请注销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无欠费。
(五)银行账户注销
有以下情形的企业: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六)企业印章注销
已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对应的所有公章备案信息应予及时完成注销。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 形式 |
来源 渠道 |
出具 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 必要性 |
涉及事项 |
非必要材料 涉及情形 |
备注 |
1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电子 |
网上下载、窗口领取 |
申请人自备 |
1 |
必要 |
企业注销登记 |
|
|
2 |
股东会决议(决定)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 |
1 |
非必要 |
企业注销登记 |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提交 |
|
3 |
清算报告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__ |
1 |
非必要 |
企业注销登记 |
|
|
4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纸质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 |
1 |
非必要 |
企业注销登记 |
|
|
5 |
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注销文件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 |
1 |
非必要 |
企业注销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时提交 |
|
6 |
全体合伙人解散决议(决定)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 |
1 |
非必要 |
企业注销登记 |
合伙企业法人注销时提交 |
|
8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
1 |
必要 |
|
|
|
9 |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
2 |
必要 |
税务注销 |
|
已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清税申报表》;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注销登记申请表》 |
10 |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原件 |
|
其他 |
公安部门 |
1 |
必要 |
税务注销 |
|
查验后退回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上级董事会、主管决议注销 |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1份 |
|
|||||||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
1份 |
|
|||||||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
1份 |
|
|||||||
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税务登记证件 |
1份 |
|
|||||||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
《发票领用簿》 |
1份 |
|
|||||||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还应报送 |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判决书复印件 |
1份 |
|
|||||||
11 |
《云南省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注销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
|
12 |
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撤销、注销、解散、合并、改制或成建制转出的文件等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注销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
|
填表说明:
1.“材料名称”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或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填报材料名称,材料名称中不应加入实施机关或实施主体的名称、地名、数字和材料要求。
2.“材料类型”分为“原件”、“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
3.“材料形式”分为“纸质”“电子”“纸质和电子”“纸质或电子”。
4.“来源渠道”分为“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其他”。
5.“出具部门”根据来源渠道填写,若是政府部门核发,则填报核发部门规范化简称;若是申请人自备则不填写,用“-”表示;若是其他,则填报制发机构的规范化简称。
6.“纸质材料份数”填写办事人提交该材料时,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具体份数。
7.“材料必要性”分为“必要”“非必要”。
8.“涉及事项”根据基本信息填写,若申请材料涉及所有事项,填写“全量事项”。
9.“非必要材料涉及情形”根据非必要材料对应的有关情形来填写。
10.“备注”填写“容缺办理”、“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核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