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事指南
- 来源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11-25 11:01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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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适用于利用已有建筑物独立设置,为群众提供饭店服务的行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不适用本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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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政务服务中心 |
联办机构 |
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队 |
涉及事项 |
(1)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
涉及政务服务事项主项或子项名称 |
行政许可(主项): |
涉及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项名称 |
(1)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审批 |
审批(服务)层级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审批(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线下跑动次数 |
0次 |
线下跑一次环节及原因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四级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是否需要勘验、组织听证、专家评审、检测 |
是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名称)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 |
是否实行容缺办理 |
是 |
联办能力 |
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并核查、一窗出件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曼弄枫街道景帕杭路榕林大道东路4号景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B区7、8窗口 |
监督方式 |
0691-2126416、0691-12345 |
办理时间 |
9:00-12:00 13:00-17:00 |
办理地址 |
线下窗口办理: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曼弄枫街道景帕杭路榕林大道东路4号景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B区7、8窗口 |
二、设定和实施依据
(一)食品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
三、办理条件
(一)食品经营许可方面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方面
依法需要在投入使用、开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所用建筑物应当为合法建筑,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
2.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逐级逐岗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3.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应当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
4.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点》,如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三)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方面
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规定的“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 形式 |
来源 渠道 |
出具 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 必要性 |
涉及事项 |
非必要材料 涉及情形 |
备注 |
1 |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服务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要 |
全量事项 |
|
|
2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原件 |
电子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要 |
全量事项 |
|
通过营业执照信息核验,取消纸质材料 |
3 |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要 |
食品经营许可 |
|
|
4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文件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要 |
食品经营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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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要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1.可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2.可在现场核查时提交 |
6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
无需纸质材料 |
非必要 |
全量事项 |
委托办理 |
|
7 |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电子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无需纸质材料 |
非必要 |
全量事项 |
委托办理 |
可通过公安部门身份证信息共享查询、核验,取消纸质材料 |
8 |
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
无需纸质材料 |
非必要 |
食品经营许可 |
涉及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散装食品销售 |
|
9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
无需纸质材料 |
非必要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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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材料名称”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或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填报材料名称,材料名称中不应加入实施机关或实施主体的名称、地名、数字和材料要求。
2.“材料类型”分为“原件”、“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
3.“材料形式”分为“纸质”“电子”“纸质和电子”“纸质或电子”。
4.“来源渠道”分为“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其他”。
五、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