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文件的函
- 来源 :景洪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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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1-31 15:46
云财非税〔2019〕4号
省司法厅: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65号)函发你厅,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云南省司法考试办公室收取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由银行代收,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云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你厅在司法部规定的考务费基础上,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中“按成本补偿原则,除实践操作科目外,每人每科考务费标准之外加收的考试费标准不得超过50元”的规定据实核定,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三、你厅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据实核算考试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同时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四、考试费中已包含与组织考试相关的试卷印制、试卷押运、考场租赁、报名、监考、安保、评卷、核分及上缴国家的考务费等费用,不得加收其他任何与考试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