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岩罕阁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处理结果的公告
景旅公告〔2017〕第 号
2017年9月6日,景洪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在嘎栋瑞象乳胶厂进行检查,发现岩罕阁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被现场查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岩罕阁10000元(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景洪市旅游行政执法大队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