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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补充规定的通知4.27

  • 来源 :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04-27 10:06

 

 

 

 

 

景洪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文件

 

 

 

 

景政住房办〔2015〕5号              签发人:汤中华

 

 

 

景洪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景洪市于2014年开展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报名申 请工作中发现了新的问题,经景洪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研究讨论,并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新修订《景 洪市关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规定》《景洪市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规定》请资格审核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景洪市关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规定

2.景洪市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规定

 

 

 

 

 

 

 

 

景洪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景洪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5月14日印发            

 

—2—


景洪市关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规定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1200元以下;

申请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申请家庭成员为景洪市非农业常驻户口;

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集 资建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未领取过房改住房补贴;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

二、其它规定: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 可以分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有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分割、 离异等房屋行为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原则上不得跨乡镇、街道、农场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申请人未婚,原则上不能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申请家庭租住公房且面积已达标的,暂不能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所租住的公房属于危房或临时简易房的,可酌情考虑;

离异前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的,离异后任何一方暂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长期人户分离,对于居住地在景洪市辖区的,须由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居住地在景洪市辖区以外的,暂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家庭有车辆,且车辆属非营运性质的不得申请;车辆属营运性质,

评估价在10万元以上的不得申请。

申请家庭吸毒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得申请。

申请人不配合审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证明、证件以及无法取得联系以至无法开展审核工作的申请家庭,视其为弃权,将取消其本轮审核资格。


景洪市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规定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2975元以下;

申请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集 资建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未领取过房改住房补贴;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

 、符合以上条件的下列群体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景洪市籍农业转移人口或进城务工人员

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景洪市籍外来务工人员;

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注:稳定职业是指1.持有景洪市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的人员;2.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

记证、完税证明的景洪市个体工商户。

三、其它规定: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 可以“分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有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分割、 离异等房屋行为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原则上不得跨乡镇、街道、农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租住公房且面积已达标的,暂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离异前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的,离异后任何一方暂不得再申请公共租 赁住房;

长期人户分离,对于居住地在景洪市辖区的,须由居住地相关部门出 具证明;居住地在景洪市辖区以外的,暂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家庭有车辆,且评估价在15万元以上的不得申请。

申请家庭吸毒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得申请。

不配合审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证明、证件以及无法取得联系以至无法开展审核工作的申请家庭,视其为弃权,将取消其本轮审核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