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补充规定的通知4.27
- 来源 :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04-27 10:06
景洪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文件
景政住房办〔2015〕5号 签发人:汤中华
景洪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景洪市于2014年开展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报名申 请工作中发现了新的问题,经景洪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研究讨论,并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新修订了《景 洪市关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规定》《景洪市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规定》,请资格审核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景洪市关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规定
2.景洪市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规定
景洪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景洪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5月14日印发
—2—
景洪市关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规定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1200元以下;
(二)申请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成员为景洪市非农业常驻户口;
(四)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集 资建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未领取过房改住房补贴;
(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
二、其它规定:
(一)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 可以“分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二)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有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分割、 离异等)房屋行为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三)原则上不得跨乡镇、街道、农场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四)申请人未婚,原则上不能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五)申请家庭租住公房且面积已达标的,暂不能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所租住的公房属于危房或临时简易房的,可酌情考虑;
(六)离异前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的,离异后任何一方暂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七)长期人户分离,对于居住地在景洪市辖区的,须由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居住地在景洪市辖区以外的,暂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八)申请家庭有车辆,且车辆属非营运性质的不得申请;车辆属营运性质,
评估价在10万元以上的不得申请。
(九)申请家庭吸毒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得申请。
(十)申请人不配合审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证明、证件以及无法取得联系以至无法开展审核工作的申请家庭,视其为弃权,将取消其本轮审核资格。
景洪市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规定
一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2975元以下;
(二)申请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集 资建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未领取过房改住房补贴;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
二 、符合以上条件的下列群体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景洪市籍农业转移人口或进城务工人员;
(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景洪市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注:稳定职业是指1.持有景洪市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的人员;2.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
记证、完税证明的景洪市个体工商户。)
三、其它规定:
(一)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 可以“分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有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分割、 离异等)房屋行为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原则上不得跨乡镇、街道、农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租住公房且面积已达标的,暂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离异前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的,离异后任何一方暂不得再申请公共租 赁住房;
(六)长期人户分离,对于居住地在景洪市辖区的,须由居住地相关部门出 具证明;居住地在景洪市辖区以外的,暂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申请家庭有车辆,且评估价在15万元以上的不得申请。
(八)申请家庭吸毒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得申请。
(九)不配合审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证明、证件以及无法取得联系以至无法开展审核工作的申请家庭,视其为弃权,将取消其本轮审核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