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流程
- 来源 :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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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1-01 10:10
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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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备齐申报材料后,由初审部门协调以下联审单位对申请户进行统一查询(其中附件1和附件4由申请人自行查询后提供初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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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市房管处出具的房屋产权查询证明 (附件2) |
车管所出具的车辆登记查询证明 (附件3) |
州人民银行出具的银行存款查询证明 (附件4) |
市地税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查询证明 (附件5) |
市工商局出具的工商企业查询证明 (附件6) |
市民政局出具的低保家庭查询证明 (附件7) |
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附件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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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求
1、在辖区内粘贴通告(需拍照留存)。
2、乡镇民政/城建所、社区、农场生产队,对前来报名的申请人家庭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受理,并登记信息,应使用表1:《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初步审核登记表》。 注:该表由单位自行归档留存
3、对通过初步审核的家庭发放《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并指导其填表及准备附件材料。
4、申请人备齐所有资料(包括各单位证明材料)后,乡镇民政/城建所、社区、农场生产队正式接件。对资料不齐或不规范的申请书,请直接返还申请人;对资料齐全的统一送至各证明查询单位进行查询。各材料齐全后开展初审,初审时间在20天内完成。注:初审过程必须对申报家庭进行入户调查(要求入户率100%),使用表2,《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资格初审入户调查表》。
5、乡镇民政/城建所、社区、农场生产队签署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可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书作为通知书属返还本人一份,另外一份由单位自行归档);对通过的家庭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会进行复审。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会对保障对象进行复审,并签署复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需书面通知本人(可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书作为通知书属返还本人一份,另外一份由单位自行归档),时间在20天内完成。对通过的家庭进行15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必须拍照留存。公示期间对举报有异议的家庭必须认真调查核实,如未通过的家庭,同上处理。并做好信息登记,应使用表3《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复审结果登记表》。
7、对复审通过的家庭申请资料报景洪市住建局进行终审。注:上交材料包括(1)通过人员的《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所有附件材料;(2)表2《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资格初审入户调查表》;(3)复审公示纸质材料(盖有行政公章)及影像资料 ;(4)表3《公共租赁住房复审结果登记表》(盖有行政公章)及电子档。以上材料不齐不接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