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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补充规定的通知

  • 来源 :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11-01 10:07

 

 

 

 

 

景洪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文件

 

 

 

 

景政住房办〔2015〕5号             签发人:汤中华

 

 

 

景洪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景洪市于2014年开展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报名申 请工作中发现了新的问题,经景洪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研究讨论,并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新修订了《景 洪市关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规定》、《景洪市关于申请公 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规定》,请资格审核各相关单位遵照执 行。


 

附件:1.景洪市关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规定

2.景洪市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规定

 

 

 

 

 

 

 

 

景洪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5月14

 

 

 

 

 

 

 

 

 

 

 

 

 

 

 

 

 

 

 

 

 

 

 

 

 

 

 

 

 

 

景洪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5月14日印发

—2—


景洪市关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规定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1200元以下;

(二)申请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成员为景洪市非农业常驻户口;

(四)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集 资建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未领取过房改住房补贴;

(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

二、其它规定:

(一)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 可以“分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二)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有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分割、 离异等)房屋行为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三)原则上不得跨乡镇、街道、农场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四)申请人未婚,原则上不能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五)申请家庭租住公房且面积已达标的,暂不能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对所租住的公房属于危房或临时简易房的,可酌情考虑;

(六)离异前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的,离异后任何一方暂不得再申请廉租住

房保障;

(七)长期人户分离,对于居住地在景洪市辖区的,须由居住地民政部门出 具相关证明;居住地在景洪市辖区以外的,暂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八)申请家庭有车辆,且车辆属非营运性质的不得申请;车辆属营运性质,

评估价在10万元以上的不得申请。

(九)申请家庭吸毒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得申请。

(十)申请人不配合审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证明、证件以及无法取得联系以 至无法开展审核工作的申请家庭,视其为弃权,将取消其本轮审核资格


景洪市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规定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2975元以下;

()申请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集 资建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未领取过房改住房补贴;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

 、符合以上条件的下列群体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景洪市籍农业转移人口或进城务工人员;

(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景洪市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注:稳定职业是指1.持有景洪市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的人员;2.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

记证、完税证明的景洪市个体工商户。)

三、其它规定:

(一)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 可以“分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有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分割、 离异等)房屋行为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原则上不得跨乡镇、街道、农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租住公房且面积已达标的,暂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离异前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的,离异后任何一方暂不得再申请公共租 赁住房;

(六)长期人户分离,对于居住地在景洪市辖区的,须由居住地相关部门出 具证明;居住地在景洪市辖区以外的,暂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申请家庭有车辆,且评估价在15万元以上的不得申请。

(八)申请家庭吸毒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得申请。

(九)不配合审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证明、证件以及无法取得联系以至无法开 展审核工作的申请家庭,视其为弃权,将取消其本轮审核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