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切换成纯文本
  • 页面放大功能
  • 页面缩小功能
  • 页面配色功能
    • 页面原始配色
    • 黑底黄字白链接
    • 黄底黑字蓝链接
    • 蓝底黄字白链接
    • 白底黑字蓝链接
  • 十字辅助线功能
  • 示屏放大器功能
  • 页面后退功能
  • 页面前进功能
  • 退出无障碍

景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方面)(试行)

  • 来源 :景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05-15 16:12
序号 违反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备注
1 未经相关部门核准,在噪声敏感集中区域,擅自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轻微 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且施工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较小,同一项目施工工地,被投诉或巡查发现一次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般 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同一项目施工工地,被投诉或巡查发现两次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同一项目施工工地,被投诉或巡查发现三次的。 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同一项目施工工地,被投诉或巡查发现三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