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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紫娟诉景洪市曼油远烧烤店(个体工商户)、第三人肖国富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5〕16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04-18 17:04

景洪市曼油远烧烤店(个体工商户)、第三人肖国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7556):

本院受理的罗紫娟诉景洪市曼油远烧烤店(个体工商户)、第三人肖国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7556)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景洪市曼油远烧烤店(个体工商户)、第三人肖国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7556)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516)。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现裁决如下:

一、第三人肖国富申请人罗紫娟支付202451日至202467日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二、第三人肖国富向申请人罗紫娟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共计人民币4413.79元(大写:肆仟肆佰壹拾叁元柒角玖分);

三、第三人肖国富向申请人罗紫娟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0413.79元(大写:壹万零肆佰壹拾叁元柒角玖分),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撤销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