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叫毕诉景洪市曼油远烧烤店(个体工商户)、第三人肖国富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5〕15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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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5-04-18 17:03
景洪市曼油远烧烤店(个体工商户)、第三人肖国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7556):
本院受理的岩叫毕诉景洪市曼油远烧烤店(个体工商户)、第三人肖国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7556)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景洪市曼油远烧烤店(个体工商户)、第三人肖国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7556)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5〕15号)。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现裁决如下:
一、第三人肖国富向申请人岩叫毕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22日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7207元(大写:壹万柒仟贰佰零柒元整);
二、第三人肖国富向申请人岩叫毕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共计人民币5149.43元(大写:伍仟壹佰肆拾玖元肆角叁分);
三、第三人肖国富向申请人岩叫毕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35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5856.43元(大写:贰万伍仟捌佰伍拾陆元肆角叁分),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撤销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