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 《景洪市教师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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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5-03-21 10:52
为规范景洪市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培训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将《景洪市教师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和教师培训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附件:《景洪市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景洪市教育体育局
2024年11月26日
景洪市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洪市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培训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景洪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研训机构等;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上述教育机构中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培训,是指以教师为对象,以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为目标,以提升专业理念与师德素养、完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专业能力及班级管理水平为主要内容的非学历在职专业培训。
第四条 教师参加培训的结果以学时(学分)的形式计入教师培训档案。教师参加培训获取的学时(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五条 培训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州级、市级、校级五级设置,市级和校级培训项目的设置应与州级及以上项目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设置,并突出地方需求和特色。市级培训主要围绕校(园)长、班主任、新教师等分类设置;校级培训主要以校本研修为主。
第六条 培训项目分为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班级管理、校本研修等5个模块,可综合设置或分类设置。项目应根据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基于教师教学问题解决的需要,分类、分层次、分学科设置。
第七条 学校根据自身实际,自行安排教师外出培训和邀请专家到校培训计入校本研修模块。自行安排教师外出培训需按照景教体发〔2020〕7号文件进行审批报备;学校应对邀请到校培训的专家和内容进行严格把关,杜绝有违纪违法、违反国家政策理论的培训专家和培训内容进入校园。
第三章 校本研修
第八条 学校要将校本研修作为解决教育教学问题、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校长是本校校本研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学校应制订校本研修规划和计划,设置校本研修项目并组织实施。校本研修应聚焦课堂、注重实效,通过教学反思、同伴互助、专业引领,强化校本教研、校本培训、校本科研、校本资源开发利用,带动全体教师共同提高。
第十条 校本研修应立足本校实际,以教师为主体,以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灵活采取集体研修、个人研修、网络研修等研修形式,鼓励探索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的研修模式。
第十一条 校本研修应突出问题导向和成果导向,在校本研修项目设置和规划时,对每个环节设置合理的研修产出成果,并及时收集整理成资源加以推广应用。
第四章 培训纪律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应遵守以下规定:按时培训,自觉遵守作息时间;认真学习,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凡不能完成学习任务或缺课超过四分之一的不予培训学时登记;尊敬授课教师,积极配合班主任工作;团结协作,营造良好培训氛围;严格按照培训日程安排,确定行程。
第十三条 培训期间,参训学员务必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同时,也必须切实执行培训学习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组织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培训学习活动;严禁以培训学习名义进行公款考察、旅游活动;严禁在培训学习期间组织聚餐或公款宴请,用餐一律安排自助餐或便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严禁组织与培训学习无关的娱乐、健身等活动;严禁擅自变更日程安排、行程路线或中途滞留;严禁在培训中有偿代学或利用不正当手段参与完成培训课程。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不计予培训学时学分,所产生的费用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同时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景洪市教育体育系统行政问责暂行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项目培训成绩不合格、被培训组织机构劝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教师,不计予本项目学时学分,参加培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伪造、篡改教师培训课时、成绩、学时学分的,身份为教师的,当次培训学分无效,并计入教师个人培训诚信档案;身份是管理人员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通报,并追究直接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培训经费与绩效
第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10%的比例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培训经费用于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
第十七条 培训结束后,教师应提交培训总结心得报告,阐述所学内容、学到的教学理念方法以及应用于教学实践的计划,培训总结心得报告将作为培训成果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参加州级以上培训项目的教师,培训结束后应在校内进行学习成果汇报或进行二次培训。汇报或二次培训的内容需涵盖培训中的核心知识、前沿理念、创新教学方法与实践案例。形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专题讲座、公开课展示、工作坊等,以确保不同学科、不同教龄的教师都能从中受益。
第十九条 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教师培训工作,对教师参加培训情况进行整理统计。定期更新教师培训档案,详细记录每位教师参与培训的项目名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获得培训学时等信息。
第二十条 学校应结合教师队伍实际,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教师培训计划并报市教育发展中心审核备案,培训计划应至少包括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人数、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将培训中学到的理念、知识和技能转化为实际教学中的应用,并形成相应成果。成果分为培训过程成果、教学实践成果、研究成果、教师发展成果等类别。培训过程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培训过程中形成的培训总结、心得反思、培训作业等;教学实践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优化后的教学设计、教学课件、实施方案等;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教学论文、课题研究报告等;教师发展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教师培训后,在各级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奖,如县级以上教学能手、优质课奖项等视为成果。
学校应及时收集整理教师的相应成果,鼓励学校定期将教师培训成果整理成册,并对成果加以推广应用。
第六章 培训学时与学分
第二十二条 教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新任教师任职第一年参加上岗培训应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实践性培训应不少于60学时。新任教师参加上岗培训的学时数不计入全员培训学时数。
第二十三条 教师参加县(市)级组织的短期集中类培训项目,按照每天6学时计算;参加州级及以上培训项目,按照培训组织实施部门规定的学时数计算;网络研修项目按照实际总学时数计算;培训组织实施部门未作详细规定及其他未明确学时的培训项目,其学时数参照云教师〔2017〕3号和云人社发〔2015〕319号文件计算相应学时。
第二十四条 教师参加培训的学时对应换算为学分。一般教师每完成1学时的培训,校本研修及网络研修项目计0.5-1学分,县(市)级项目计1-1.5学分,州级项目计1-2学分,省级项目计1-2.5学分,国家级项目计1-3学分。
第二十五条 校本研修项目学时由学校统计整理,教师达到学校规定参加的校本研修时长且合格的,计予每年不超过30学时的校本研修学时。校本研修学时登记方式由学校统计汇总后报景洪市教育发展中心,计入当年的全员培训学时中。
第二十六条 承担“国培计划”、省、州市和县级培训项目授课任务的教师,其工作量转换为培训学时,计算办法为:授课学时数分别乘以系数10、8、6、4。其他由教育主管部门开展的研训项目等工作,有相关政策文件依据的按照相应政策文件计予学时,无相关政策文件依据的参照本条计予学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景洪市教育发展中心为负责景洪市教师培训的主要机构,负责培训的规划、组织、实施、管理和学时学分认定等工作。各学校应设立专人负责和对接教师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级名师工作室、学科中心教研组的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相关政策法规或新的政策法规不符时,以上级的或最新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景洪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