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切换成纯文本
  • 页面放大功能
  • 页面缩小功能
  • 页面配色功能
    • 页面原始配色
    • 黑底黄字白链接
    • 黄底黑字蓝链接
    • 蓝底黄字白链接
    • 白底黑字蓝链接
  • 十字辅助线功能
  • 示屏放大器功能
  • 页面后退功能
  • 页面前进功能
  • 退出无障碍

宋娅楠诉亚金链酒店管理(西双版纳)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5〕8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03-05 15:09

亚金链酒店管理(西双版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宋娅楠诉亚金链酒店管理(西双版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亚金链酒店管理(西双版纳)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亚金链酒店管理(西双版纳)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宋娅楠支付拖欠的202310月至20241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3027.96元(大写:壹万叁仟零贰拾柒元玖角陆分)。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3027.96元(大写:壹万叁仟零贰拾柒元玖角陆分),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撤销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