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江北安纳泰莱度假酒店“7·1”一般 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 作者 :罗骏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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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5-02-05 17:04
2024年7月1日14时许,景洪市江北街道办事处安纳泰莱度假酒店,发生一起淹溺事故,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告庄西双景分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卫生监督所、江北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并邀请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参与此次事故调查,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对事故调查进行监督。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手段,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景洪江北安纳泰莱度假酒店“7·1”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因酒店在其游泳池正常开放期间未安排救生观察员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基本情况
景洪安纳泰莱度假酒店,公司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吴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801**********,注册日期:2016年12月08日,经营场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告庄西双景******,经营范围: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卷烟、服装、工艺品零售;旅游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王*,身份证号码:511028**********,住址:四川省隆昌县**********。
曹**,身份证号码:342622**********,住址:安徽省巢湖市**********。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景洪安纳泰莱度假酒店的游泳池未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属违法经营;景洪安纳泰莱度假酒店的游泳池面积243平方米,依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7.2条[]的规定,景洪安纳泰莱度假酒店应至少配备3名救生员对游泳池进行安全巡视,但是该酒店并未配备救生观察员对游泳池进行安全巡视;依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7.3.2条[]的要求,景洪安纳泰莱度假酒店应设置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但是该酒店未在醒目位置设置“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1日13时30分,王*带着两个女儿到景洪安纳泰莱度假酒店负一楼的风沙里火锅店用餐,期间,其小女儿王**到酒店游泳池边戏水,14时02分坐在酒店游泳池边戏水的王**不慎跌落酒店游泳池中,14时06分王*来游泳池寻找女儿时发现王**淹溺于酒店游泳池中,随即大声呼救,在游泳池旁边修葺花池的工人听到呼救后,跑过来跳入游泳池中将王**捞出,另一名修葺花池的工人将王**倒提起来,试图让王**将水吐出来,随后安纳泰莱度假酒店的工作人员听到呼救赶来,酒店工作人员熊运发一直帮王**做心肺复苏,14时22分救护车赶到将王**接走。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景洪市江北街道办事处告庄西双景景真寨7栋安纳泰莱度假酒店负一楼游泳池,游泳池长25米,宽10米,面积243平方米,浅水区水深80厘米,深水区140厘米,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当时在游泳池深水区池边戏水,用餐区域距离游泳池6米,现场照片如图1所示。
图1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王**,女,四川成都人,身份证号码:511028**********)。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7月8日15时,王*来到景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举报称:“2024年7月1日,我妻子王*带着两个女儿(王艺霏,13岁,王**,4岁7个月),入住景洪市告庄的安纳泰莱度假酒店,中午在酒店室外用餐区吃午餐时,14时3分,小女儿王**在距离用餐区3米—5米左右的酒店游泳池不慎落水,由于涉事酒店没有配备专业救生员,导致王**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最终抢救无效于2024年7月4日死亡”。景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涉事酒店进行调查核实。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7月1日14时06分,王*到游泳池边寻找王**,发现王**已经沉入游泳池中,便大声呼救,在游泳池旁边修葺花池的工人听到呼救后,跑过来跳入游泳池中将王**捞出,另一名修葺花池的工人将王**倒提起来,试图让王**将水吐出来,随后安纳泰莱度假酒店的工作人员听到呼救赶来,景洪安纳泰莱度假酒店工作人员熊运发一直为王**做心肺复苏直至救护车赶到酒店。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4年7月1日14:13:56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接到通知,14:13:58安排救护车赶往事发酒店;14:22:31救护车到达酒店门口,14:32:22救护车将伤者送至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抢救;14:47分王**恢复心率,无自主呼吸,用呼吸机进行辅助呼吸,并进一步治疗以“溺水”收住入院;2024年7月3日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在告知家属转运风险等情况后,家属于2024年7月3日09:30将王**转院至昆明市儿童医院救治;2024年7月4日王**经昆明市儿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因王**家属与景洪安纳泰莱度假酒店、景洪风沙里火锅无法达成和解协议,2024年7月26日,王**家属将景洪安纳泰莱度假酒店、景洪风沙里火锅起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景洪安纳泰莱度假酒店积极抢救溺水者,并安排人员到路口引导救护车,现场组织协调到位,配合紧密,相互协作,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分析
景洪安纳泰莱度假酒店在其游泳池正常开放期间,未安排救生观察员对游泳池进行安全巡视,致使王**涉险时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施救。
王*作为王**的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王**在超过其身高的游泳池边玩水,没有陪同在王**身边,监护人王*监护责任未履行到位,在王**发生淹溺之时未及时发现并及时施以救援。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相关人员的询问以及对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分析,排除他杀可能。
(三)间接原因分析
景洪安纳泰莱度假酒店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存在安全隐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景洪市教育体育局监管不到位,对景洪安纳泰莱度假酒店的游泳池是否配备救生观察员没有进行现场核实,以致于景洪安纳泰莱度假酒店长期以来没有配备专职救生观察员,最终在事故发生时未及时发现并及时施以救援。
五、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景洪安纳泰莱度假酒店未按要求为游泳池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员,导致顾客涉险时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施救。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景洪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部门的处理建议
景洪市教育体育局对景洪安纳泰莱度假酒店的游泳池的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以致于景洪安纳泰莱度假酒店的游泳池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始终没有配备专职救生观察员,以致于事故发生时未及时发现并及时施以救援,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建议由景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其进行约谈。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王*,安全意识淡薄,对儿童在游泳池边戏水危险性预见不足,未对王**尽到监护职责,其行为不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曹**,景洪安纳泰莱度假酒店负责人,是酒店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聘用救生员,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景洪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景洪安纳泰莱度假酒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遵纪守法意识薄弱,游泳池长期无证经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未按要求配备足够的救生员开展现场巡视,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造成1名儿童溺水死亡,给死者家庭造成沉痛的伤害和打击,教训非常深刻。
景洪安纳泰莱度假酒店游泳池未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情况不是个例,绝大多数具有游泳池的酒店未配备救生员更是属于普遍现象。景洪市教育和体育要以此次事故为鉴,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辖区内游泳场所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范经营游泳场所,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压实属地党委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
江北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大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并按时进行复查,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措施,确保各项隐患问题整改到位;要加强对游泳池是否配备足够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在职在岗的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压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景洪市教育体育局要加大对辖区内游泳池的安全检查力度,督促其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所有游泳场所要做到“底子清、数据明”,在排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督促其制订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泳池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开放条件进行严格核查;对游泳项目经营单位是否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进行严格检查,取缔无证经营;对救生员取证考试进行严格监管,强化持证救生员的责任,提高对救生员的持证上岗、人证合一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经营行为,落实游泳场所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游泳项目行业安全生产。
(三)企业要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日常管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不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强经营现场监督管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特殊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并按照行业要求,聘用足够数量的具有从业资格的救生员,确保每一个救生员在职在岗;加强对到游泳池戏水的游客的人身安全管理,及时告知游客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切实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