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第四期
- 来源 :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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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2-25 09:39
下列驾驶人,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过执勤民警现场对当事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处理,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证上述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处罚决定等公告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如要提出陈述、申辩的请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告期届满后仍未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自行承担。
联系方式:0691-2133719/2123235,联系地址: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景洪市么龙路17号附1号)
特此公告
景洪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