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公安局关于被害人被骗资金返还的公示246
- 来源 :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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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0-24 10:08
景洪市公安局侦办的刘*丰被诈骗案,被害人刘*丰被骗的38600元人民币中部分资金被转入嫌疑人账户 6217********8710(开户名:王*,开户行:中国银行太谷交通技校支行,一级账户)之中,其中被害人资金为?28166.00元(大写:贰万捌仟壹佰陆拾陆元整)。
该账户 6217********8710(开户名:王*,开户行:中国银行太谷交通技校支行,一级账户)于2024年03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冻结38600.00元人民币,通过资金返还比例计算方法计算出可返还资金为?28166.00元(大写:贰万捌仟壹佰陆拾陆元整)。
现将该案资金返还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对公告有异议的,需要异议人提出异议证明材料,交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清泉路12号景洪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公告期限结束后,对公告结果无异议的,按照公告比例将冻结资金返还被害人。
公告时间:2024年10月24日
监督机关:景洪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
联系电话:0691-2168013
景洪市公安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