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财政局关于对西双版纳恒源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报告
- 来源 :景洪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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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8-28 16:25
景财会〔2024〕31号
西双版纳恒源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和《景洪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景洪市税务局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景财会〔2024〕16号)相关要求,联合检查小组于8月19日对西双版纳恒源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33650160XF,法定代表人:何静,公司地址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旅游度假区庄慕路洲桥幼儿园大门行政楼二楼,目前专职人员有4人,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3人,完成2023年会计继续教育4人。
二、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
执行《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存在问题:2024年未按委托合同、工作计划、资料交接、原始凭证交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要求贯彻落实。
上述事项不符合《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第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至少履行下列基本程序:业务承接、工作计划、资料交接、会计核算、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的相关规定。责成你公司按要求完善委托合同、工作计划、资料交接、原始凭证交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的管理。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会计信息质量。代理记账机构要以委托企业实际发生的经营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相关规定,做好委托企业相关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等工作,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与完整。
(二)限期整改。针对本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请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到位,应当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整改情况适时开展跟踪检查。
景洪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8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许丽雪2152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