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应窝诉景洪栖程臻泰饮品店(个体工商户)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73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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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8-28 08:47
景洪栖程臻泰饮品店(个体工商户)、庞程程:
本院受理的玉应窝诉景洪栖程臻泰饮品店(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景洪栖程臻泰饮品店(个体工商户)、庞程程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景洪栖程臻泰饮品店(个体工商户)向申请人玉应窝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655.17元(大写:壹仟陆佰伍拾伍圆壹角柒分);
二、被申请人景洪栖程臻泰饮品店(个体工商户)向申请人玉应窝支付二倍工资共计人民币1379.31元(大写:壹仟叁佰柒拾玖圆叁角壹分);
三、驳回申请人玉应窝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3034.48元(大写:叁仟零叁拾肆圆肆角捌分),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撤销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