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景)应急罚〔 2024〕 2 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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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8-23 16:50
被处罚单位:云南XXXX制胶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景洪市XX镇XX村委会
邮政编码:6661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X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38251XXXXX
被处罚人(一):王XX 性别:男 年龄:XX 身份证号:XXXXXXXX 家庭住址:广东省增城市XX镇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8251XXXXX 所在单位:云南XXXX制胶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被处罚人(二):陈X 性别:男 年龄:XX 身份证号:XXXXXXXX 家庭住址:景洪市XX农场XXXX 联系电话:133088XXXXX 所在单位:云南XXXX制胶有限公司 职务:厂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 : 2023年12月6日, 我局执法人员与专家组对云南XXXX制胶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诸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具体如下:
1. 甲酸仓库 、 收胶台上部为员工宿舍,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2.厂区有限空间告知牌不规范,无责任人和电话号码 、无风险等级和编号,氧含量描述不准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3.厂区无应急照明灯,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4. 车间控制柜:绝缘胶垫长度不足,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5. 开关箱外壳未接地,开关无标识,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6.车间控制柜:仅配备了干粉灭火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7.绝缘胶垫长度不足。绝缘手套不符合要求、无检测标签,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8. 门口未采取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挡鼠板),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 二条第一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 二 )项、第一百零五条第( 一 )项之规定, 决定给予云南XXXX制胶有限公司处人民币 一万七千元(壹万柒仟元整)罚款、给予王XX处人民币四千元(肆仟元整)罚款、给予陈X处人民币四千元(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请与景洪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室联系(联系电话: 0691-2161511) 开具财政票据后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4月12日
本文书一 式两份: 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