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景)应急罚〔2024〕1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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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8-23 11:36
被处罚单位:景洪市基诺山亚龙石场
地址: 云南省景洪市基诺乡***村委会***村 邮政编码: 666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马*玉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99****7329
违法事实及证据: 1.台阶无标高标识牌,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2.现场查阅资料,隐患排查记录不完善,隐患登记台账内容与隐患排查整改验收记录不对应,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3.现场查阅资料,企业爆破作业前后检查记录、爆破作业登记台账无记录,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4.底部超采。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5.矿山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现场查阅资料,安全管理人员胡鹏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至2023 年11月 26 日,已过期,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7.西面和北面采场台阶高度大于设计要求,部分台阶坡面角超过设计要求,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8.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不符合规范要求,无2023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记录,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9.采区运输道路排水沟和采场外部截洪沟不完善,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10.破碎站距离开采面不足 50 米,需搬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11.柴油罐不符合规范要求,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明2023年12月06日景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景洪市基诺山亚龙石场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专家意见表,证明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的隐患级别、标准依据以及整改措施。
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指令书,要求景洪市基诺山亚龙石场于2024年02月06日前将存在问题整改完毕。
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胡鹏对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的意见。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景洪市基诺山亚龙石场的法人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证据六:马宝云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胡鹏的身份证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马宝玉委托胡鹏办理本案相关事宜。
证据七:采矿许可证,证明西双版纳万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获得高岭土采矿许可,以及有效期限。
证据八: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景洪市基诺山亚龙石场获得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许可,以及有效期限。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缴款渠道进行缴款,请与景洪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室联系(联系电话:0691-2161511)开具财政票据后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中国足球彩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景洪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