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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海柱诉景洪市东南亚云栖度假酒店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71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08-16 17:24

范丽君:

本院受理的姜海柱诉景洪市东南亚云栖度假酒店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范丽君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71)。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71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景洪市东南亚云栖度假酒店向申请人姜海柱支付20243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839.08元(大写:壹仟捌佰叁拾玖圆零捌分);

二、被申请人景洪市东南亚云栖度假酒店向申请人姜海柱支付支付的二倍工资共计人民币6620.68元(大写:陆仟陆佰贰拾圆陆角捌分);

三、被申请人景洪市东南亚云栖度假酒店向申请人姜海柱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共计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圆整);

四、驳回申请人姜海柱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2459.76元(大写:壹万贰仟肆佰伍拾玖圆柒角陆分),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撤销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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