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小区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 来源 :景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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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8-09 16:00




为推进景洪市住宅区域内的装修管理,规范住宅装修管理活动,创造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现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景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加强小区装修管理工作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示范文本,制订适用于小区管理区域的《住宅装修须知》《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登记表》等文件,并明确由专人负责对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管理;
(二)各小区装饰装修由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报备;网格单位管理或单位型小区(无物业企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备。装饰装修施工所产生的装修垃圾,施工单位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运输处置,禁止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进入小区清运装修垃圾,同时责任单位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
二、落实装修前的事项告知
业主、使用人在装修前,应当将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信息、施工期限、装修内容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
三、加强对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
在已交付使用的小区进行装修作业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及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限,装修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30、周末(无噪音施工)9:00-12:00,15:00-18:00,责任单位加强检查。
四、落实装修竣工验收工作
业主或使用人应对已竣工的装修项目提出验收申请,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进行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并定期(每月30日前)将《装饰装修竣工验收表》(附件4)复印件送至各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违法处罚
第一条 物业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条 物业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装饰装修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装饰装修垃圾的。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给予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处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物业企业、施工单位、业主(使用人)将装饰装修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装饰装修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给予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物业企业、施工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联系具有资质公司及时清运装饰装修垃圾,未及时清运造成污染的;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物业企业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物业企业、施工单位、业主(使用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将给予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依据《景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居民装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地点装袋堆放;物业单位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进行承运。无物业单位管理的,装饰施工业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由承运企业负责收集并清理。
第八条 依据《景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施工单位应与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协议,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责任、运输费用、消纳场所或者地点。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十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处理,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条第7项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本通知的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试行,由景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住宅装修须知(示范文本)
2.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登记表(示范文本)
3.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示范文本)
4.规范装饰装修竣工验收表(示范文本)
5.消防安全责任书
景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