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收养政策解读
- 来源 :景洪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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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6-25 16:19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建立起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行政确认事项。收养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即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一)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第1093条
1.丧失父母的孤儿
指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指被生父母遗弃的未成年人以及打拐解救儿童等。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指生父母因重病、重残、判刑或者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
(二)哪些个人或组织可以送养未成年人?——第1094条
1.孤儿的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特别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2.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四类儿童:
(1)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2)丧失父母且无其他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孤儿;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
(4)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送养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分两种情况:
一是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定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该儿童可以由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送养。
二是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定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该县没有儿童福利机构,可将未成年人移送上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代养,县级民政部门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委托监护协议》。送养该儿童时,可由县级民政部门送养,也可将监护权变更为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后,由儿童福利机构送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有关规定
1.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未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或者虽在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但经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
2.送养原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未成年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一年后进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对被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一年后送养的限制: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是父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推诿,但是对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如果坚持要求其履行监护职责,对生父母构成了较大负担,子女也无法得到妥善的照料,因此法律允许生父母对子女送养,目的在于保障子女的切身利益。
(三)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第1098条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没有亲生子女,同时也没有养子女及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一是养父母须具有稳定住所和收入来源,能够承担起养育子女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等。
二是养父母应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利于培养教育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
三是养父母应从情感上能够给孩子关心和爱护,使养子女在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道德品质恶劣、好逸恶劳、自身不能维持生活的人,不能作为收养人。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主要指未患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以及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精神疾病包括: 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有精神障碍的疾病。传染病包括: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这一条对于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收养登记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要求收养人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收养登记机关要判断该犯罪记录是否不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 并决定是否准许收养。有的人虽然有犯罪记录,但可能是过失或者其他轻微的犯罪,并不影响对被收养人抚养教育,也是可以作为收养人的。
5.年满三十周岁
是指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当日满30周岁(含30岁)。民法典第1101条还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 应当夫妻共同收养。在收养时,夫妻双方均应达到年满30周岁,一方满30周岁,另一方不满30周岁,也不符合收养子女的条件。
(四)收养人补充规定
1.无配偶收养
第1102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的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第1099 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和年龄相差 40周岁以上的规定。三代以内收养还是有子女数量限制的。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子女数量规定的限制。
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第1103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和收养子女人数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