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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收养法律法规及政策

  • 来源 :景洪市民政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06-25 16:18

(一)法律

1. 19924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我国第一部调整公民收养行为的法律。

2.2021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施行,《收养法》同步废止。

(二)法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将“收养人有无子女情况证明”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修改为“收养人有无子女情况声明”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声明”,增加一款:对收养人、送养人出具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调查核实。

根据20237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重点将“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删除。

(三)部门规章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5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

(四)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1.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2.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计生委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3.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4.《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5.《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

6.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

(五)省级制定文件

1.《云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云民规〔20211号)

2.《云南省儿童收养登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2〕—86号)

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收养工作的通知》(〔2022〕—221号)

4.《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相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2171号)

5.《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收养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343号)

6.《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4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