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刘欢丽)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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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6-21 18:25
被申请人云南博氧健身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欢丽诉云南博氧健身娱乐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并于答辩期或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二日(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4年8月1上午9时00分在景洪市清泉路32号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