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功臣诉西双版纳联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40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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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6-12 17:40
西双版纳联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胡功臣诉西双版纳联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西双版纳联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40号)。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4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胡功臣的所有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