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 来源 :景洪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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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5-27 14:56
景洪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财政管理、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景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景财监绩〔2024〕20号)及《景洪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景财监绩〔2024〕24号)要求,景洪市财政局成立检查组于2024年5月15日对你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检查组织情况
根据《景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景财监绩〔2024〕20号)精神,我们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随机抽取了3名检查人员,对景洪市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工作。在检查组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和景洪市林业和草原局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按时完成了检查工作任务。
(二)检查内容
重点关注单位2023年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及相关单位。
1.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
2.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各项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3.财务核算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4.资金收支、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情况;特别是有无乱收费、抽逃注册资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
5.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检查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接受捐赠、资助的账务处理、开票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和捐赠收入是否纳入社会组织账户;捐赠或转赠过程中是否存在牟利和其他财务管理问题。
6.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中专兼职和领取报酬情况。
7.收费情况。会费收支情况;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或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培训及收费情况;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评价、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试验等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及收费情况;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
8.支出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团体法定账簿核算、将团体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收支交由其他团体或个人收取的情况;是否使用其他团体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是否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是否存在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情况;是否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团体财产;是否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团体财产;是否存在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情况;是否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是否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团体、个人不收回;是否存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9.分支机构情况。检查分支机构的设立、管理情况。检查社会组织是否能够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有效管理,是否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是否存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资金在社会组织以外账户收支等情形,是否超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等。
(三)检查总体评价
从检查情况看,景洪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依法设置了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规定,但检查中也发现未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工资发放未经审批的情况。
二、检查发现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未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经检查,景洪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除章程外,仅建立景洪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员费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制度及流程,未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职工薪酬管理制度等,造成协会资产管理不规范,工资发放未经审批的问题。
建议:单位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既加强内部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又能防范潜在的违规违法风险。
(二)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
1.无固定资产明细表及盘点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景洪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固定资产账面原值347,910.00元,本次检查期间,景洪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未能提供固定资产明细表,也未提供固定资产盘点表,无法核实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2.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景洪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347,910.00元,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上述1、2事项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第三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除上述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规定计提折旧。”及“第四十条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的规定。
建议: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相应的明细账,明确存放地、使用人等多项信息,做到一卡一号、账本清晰;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力保账实相符,资产真实完整。
(三)工资发放未经审批
景洪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未建立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未明确工资标准和支付依据,2023年发放工资59,845.34元,未提供工资发放金额认定凭据,发放依据仅为未经审批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的规定。
建议:景洪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应建立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支付标准及依据,确保工资核算准确、完整,发放依据充分。
景洪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