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公安局关于被害人被骗资金返还的公示141
- 来源 :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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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4-29 22:40
景洪市公安局侦办的(电诈)胡渝被诈骗案,被害人胡渝被骗的33563元人民币中部分资金被转入嫌疑人账户6213XXXXXXXXXXX4870(开户名:陈若飞,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一级账户)之中,其中被害人资金为:18464元人民币。
该账户6213XXXXXXXXXXX4870(开户名:陈若飞,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一级账户)于2024年03月1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冻结18464元人民币,通过资金返还比例计算方法计算出可返还资金为?18464元(大写: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陆拾肆元整)。
现将该案资金返还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对公告有异议的,需要异议人提出异议证明材料,交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清泉路12号景洪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公告期限结束后,对公告结果无异议的,按照公告比例将冻结资金返还被害人。
公告时间:2024年04月26日
监督机关:景洪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
联系电话:0691-2168013
景洪市公安局
2024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