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景应急罚决〔2023〕11-1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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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4-26 16:10
被处罚单位: 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西双版纳景洪市嘎洒镇曼掌宰村委会民航路22号(天地人和)
负责人:玉崩都 职务: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666100
联系电话:199XXXXXX16
违法事实:2023年6月11日18时44分,在景洪市嘎洒街道民航路20号,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标准。未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安全管理缺失,聘用不具备专业知识、技能,未取得低压电工证的工人曹廷聪对生产加工小玉米的厂房进行装修,致曹廷聪(死者)在进行电风扇线路开关搭接作业,搭接火线过程中发生触电,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中国足球彩票关于景洪市嘎洒街道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11”一般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景政复[2023]761号);证据二;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CGBAWT13)一份;证据三:曹廷聪死亡证明1份;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9份;证据五:景洪市应急管理局《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一份,证据六: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据七: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天地人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据八:现场照片六张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三万元(大写:叁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缴款渠道进行缴款,请与景洪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室联系(联系电话:0691-2161511)开具财政票据后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地址:云南省景洪市勐海路2号西双十二城观澜A栋一楼
联系人: 罗建云 联系电话: 0691-2162587 邮政编码: 666100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