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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江北街道办事处曼斗居民小组岩香宰住宅楼“4·5”一般坍塌掩埋死亡 事故调查报告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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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4-04-25 10:11

2024年4月5日21时30分许,景洪市江北街道办事处曼斗居民小组岩香宰住宅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土方坍塌掩埋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八十二万元。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经中国足球彩票批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江北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事故开展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经调查认定,景洪市江北街道办事处曼斗居民小组岩香宰住宅楼“4·5”事故是一起因深基坑边坡土方坍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基本情况

1.岩香宰,男,58岁,身份证号:532801XXXXXXXX0037,户籍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宣慰大道曼斗路3号曼斗居民小组59号,系该自建房土地使用权人(2011年已将该宗土地使用权以139万元私下交易给刘军桥,但因为政策原因,土地使用权未过户至刘军桥名下,目前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仍是岩香宰,但岩香宰未参与本次建房相关事宜)。

2.刘军桥,男,48岁,身份证号:430426XXXXXXXX5715,户籍地址:湖南省祁东县白地市镇政府街5号鑫凯家园A栋,系该自建房投资建设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5日下午,现场施工人员在开挖深基坑时发现,深基坑边坡旁变压器下土方有松动,随即停止开挖。18时20分左右,现场管理人员李国强通知该工地木工人员(含死者)到施工现场加班(死者周家李于中午12时已做完当天工作,下午休息),加班内容为在变压器下方深基坑内搭设脚手架用于加固变压器,防止变压器倾倒。在搭设脚手架过程中,深基坑边坡旁变压器下土方突然坍塌,正在脚手架顶上施工的工人周家李从脚手架上摔下,逃避不及,被坍塌下来的土方掩埋,经120急救医务人员对周家李进行检查后,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三)伤亡人员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者:周家李,男,生于1987年10月18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XXXXXXXX1810,生前家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小湾镇华峰村委会牛眠组。

2.直接经济损失约八十二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4月5日21时30分事故发生后,景洪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中国足球彩票应急指挥中心通知:“景洪市江北街道曼斗居民小组发生一起基坑边坡土方坍塌导致人员被掩埋事故”。随即安排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4月5日21时30分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刘军民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拨打110报警,经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对周家李检查后,现场确认周家李已无生命体征。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建设投资人刘军桥于2024年4月10日与死者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次性支付死者周家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老人赡养费、殡仪馆冰冻费、食宿及交通费等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七十八万元(大写:柒拾捌万元整),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2024年4月5日21时30分许,景洪市江北街道办事处曼斗居民小组岩香宰住宅楼施工过程中,工人白正文、张勇清、李江周、周家李(死者)在深基坑下方施工,现场深基坑未做支护作业,导致深基坑边坡塌方,坍塌下来的土方将周家李(死者)掩埋,造成周家李窒息身亡,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建设投资人刘军桥未提供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投资人刘军桥未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投资人刘军桥未依规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施工现场涉及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未在危大工程(深基坑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施工现场深基坑工程属超规模危大工程(深基坑5米及以上,均属于超规模危大工程),施工单位未依规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根据现场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对深基坑工程进行支护作业),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涉及深基坑工程属超规模危大工程(深基坑5米及以上,均属于超规模危大工程),建设投资人未按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造成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认定:通过调查、取证,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坍塌掩埋死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认定下列单位和相关人员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建设投资人刘军桥未提供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未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依规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施工现场涉及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未在危大工程(深基坑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施工现场深基坑工程属超规模危大工程(深基坑5米及以上,均属于超规模危大工程),施工单位未依规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根据现场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对深基坑工程进行支护作业),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涉及深基坑工程属超规模危大工程(深基坑5米及以上,均属于超规模危大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设投资人刘军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进行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景洪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建设投资人刘军桥罚款人民币三万八千元整(大写:叁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暴露出在景洪市城中村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建设投资人在未取得有关行业部门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施工现场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设投资人将施工现场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造成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六、事故防范建议

在城中村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建设投资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通过该起事故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中国足球彩票“4·5”事故调查组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