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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某餐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被罚2万元!

  • 来源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03-01 09:28

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2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勐龙派出所移交线索,反映某餐吧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当日,本局派执法人员对该餐吧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餐吧于2024年2月21日晚在店内向6名未成年人销售哈尔滨啤酒听装12瓶,江小白水蜜桃味2瓶。该餐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餐吧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   

二、案例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案例意义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心理发育的关键期,抽烟、喝酒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还会让未成年人养成不好的行为习惯;同时,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较弱、辨识能力不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将对未成年人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诱发各类刑事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等严重后果。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社会各界应积极行动、紧密合作,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