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景应急罚〔2023〕10-2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03-18 18:09
被处罚人:陈元雄 性别: 男 年龄:46岁
身份证号:350322XXXXXXXXX011 邮政编码:351200
家庭住址: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芹林村芹菜陈76号
所在单位:西双版纳中围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景洪中福加油站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9XXXXX559
单位地址: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曼兵村委会曼广夯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9月15日,景洪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西双版纳中围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景洪中福加油站危险化学品新建项目未履行安全“三同时” 审查批准程序。经现场核实,景洪中福加油站危险化学品新建项目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擅自施工建设加油站。
证据一:《立案审批表》(景应急立〔2023〕10号);证据二:西双版纳中围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景洪中福加油站《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PYKKWXR;证据三:《案件移送审批表》;证据四:《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景应急(执法)现决〔 2023〕2号〕}和《检查记录》;证据五:《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景应急(执法)责改〔2023〕5 号};证据六:《调查询问笔录》(陈元雄、曾明飞);证据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条件审查意见书》(景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3〕03号);证据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条件审查意见书》(景应急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3〕03号);证据九:《整改复查意见书》(景应急复查〔2023 〕10 号);证据十:《复工复产申请书》及负责人批示。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9条修正)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陈元雄处罚款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大写贰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缴款渠道进行缴款,请与景洪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室联系(联系电话:0691-2161511)开具财政票据后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中国足球彩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景洪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