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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景)应急罚〔2023〕25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03-18 18:06

被处罚单位:景洪曼嘎俭橡胶木加工厂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罕镇曼嘎俭村       邮政编码:666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玉爹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岩空帅 联系电话:189XXXXX12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景洪曼嘎俭橡胶木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车间部分区域无安全通道线。2.安全阀无检验标签。3.压力表无最高压力红线。4.无绝缘胶垫。无绝缘手套、绝缘靴等用电工具。5.砂光机电机不防爆。6.叉车未定期进行检测。7.无人行通道,杂物多。8.特种设备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9.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相关记录不完善,现场查阅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无相关记录。10.静电除尘和沉淀池无有限空间告知牌。11.电气线路零乱,开关箱杂物多,未定期清理。12.电气线路盖板脱落。13.管道无流向、介质等标识。14.未按应急预案和有限空间作业的要求配备应急物资。15.开关箱外壳未接地,周边杂物多。16.安全阀、压力表未定期检定。17.配备干粉灭火器。18.电器开关无标识。19.教育培训记录不完善,现场查阅2023年教育培训记录无有限空间培训内容。20.车间物料堆放靠墙。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专家意见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四万六千元(大写肆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缴款渠道进行缴款,请与景洪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室(联系电话0691-2161511)开具财政票据后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