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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景)应急罚〔2023〕19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03-08 11:43

被处罚单位: 西双版纳凯雷科技有限公司景洪市嘎洒曼海石场

地址: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洪市嘎洒镇曼海达目

邮政编码:666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爱军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58XXXXX066

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调查,发现西双版纳凯雷科技有限公司景洪市嘎洒曼海石场存在以下问题:1.现场查阅资料,企业爆破作业无相关记录(一般隐患);2.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不符合规范,无 2023年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一般隐患);3.平台无标高标识牌(一般隐患);4.运输道路局部无排水沟(一般隐患);5.运输道路转弯半径不符合设计要求(一般隐患);6.采场顶部浮土厚,边坡陡;采场顶部有雨水冲刷痕迹;采场上部边坡有垮塌痕迹(一般隐患);7.实际开采高度已达到 100 米(一般隐患);8.柴油加油机在室内;柴油储罐未见相关报告(一般隐患);9.排土场未按设计要求排土(一般隐患);10.台阶高度超过设计要求(重大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景应急责改【2023】基础28号),证明2023年11月1日,你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且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认可上述隐患;证据二:景洪市非煤矿山现场检查专家意见表,证明证明2023年11月1日,你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证明2023年11月1日当天的现场检查中发现的11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你单位负责人认可10条。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缴款渠道进行缴款,请与景洪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室联系(联系电话:0691-2161511)开具财政票据后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中国足球彩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景洪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