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景)应急罚〔2023〕 20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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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3-08 11:41
被处罚单位: 西双版纳通纳矿业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666100
地址: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洪市勐罕镇温泉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袁彬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39XXXXX88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西双版纳通纳矿业有限公司景洪勐罕温泉村咪长咪办石场进行监督监察时,发现该石场存在以下问题:1.现场查阅资料,企业爆破作业无相关记录(一般隐患);2.最终边坡台阶高度大于设计要求,标高 718 米最终边坡角超过设计要求(重大隐患);3.采区缺少安全警示牌(一般隐患);4.潜孔钻收尘管缺失(一般隐患);5. 柴油罐露天摆放,安全措施不到位。无相关资料(一般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23000元(贰万叁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缴款渠道进行缴款,请与景洪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室联系(联系电话:0691-2161511)开具财政票据后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中国足球彩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景洪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