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景)应急罚〔2023〕24-2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03-08 11:25
被处罚人:唐四云 性别:男 年龄:55 身份证号:532801XXXXXXXX0814
家庭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王震路6号3栋2单元301号
邮政编码:666100 联系电话:150XXXXX333
所在单位:景洪勐罕镇三乡第一加油站
单位地址: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罕镇曼燕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景洪勐罕镇三乡第一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未与甲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一千元(大写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缴款渠道进行缴款,请与景洪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室(联系电话0691-2161511)开具财政票据后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