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景)应急罚〔2023〕24-1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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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3-08 11:22
被处罚单位:景洪勐罕镇三乡第一加油站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罕镇曼燕村 邮政编码:666100
投资人:曾产 联系电话:139XXXXX32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景洪勐罕镇三乡第一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诸多隐患问题。具体如下:1.现场查阅无2023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记录。2.现场查阅无2023年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3.加油机底部封堵不到位。4.(发电机房、配电室)灭火器未定期检查。5.教育培训记录不完善,现场查阅无2023年教育培训记录。6.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相关记录不完善,现场查阅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无相关记录。7.未设置挡鼠板。8.应急灯、照明灯不防爆。9.隔油池无严禁烟火警示牌。10.卸油口标识牌老旧。11.绝缘手套、绝缘靴未定期检测。12.油桶未接地。1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到期,现场查看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4日。14.未与甲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15.罐区标识牌不规范,未定期清理。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专家意见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租赁经营合同一份、安全费用投入台账、应急预案演练登记表、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等复印件、整改复查意见书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缴款渠道进行缴款,请与景洪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室(联系电话0691-2161511)开具财政票据后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