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告知书
- 来源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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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2-27 14:59
全市文身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景洪市文身服务经营行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谨此要求全体文身服务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的社会共识。为此,提醒全市所有文身服务经营者:
一、从事文身服务活动应办理营业执照方能经营,经营范围中应载明“文(纹)身服务(除面向未成年人)”,不得无照经营或超出核定的范围从事文身服务。(文身与纹身同义)
二、从事文身服务活动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告示牌,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三、文身服务项目应明码标价,标明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内容,不得价外加价。
四、文身服务的广告宣传应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
五、从事文身服务所用器械、颜料、化妆品要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进货台账,不得使用三无产品、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颜料。
违反以上规定,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全市文身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