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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告诫书

  • 来源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02-18 09:57

全市各酒类产品经营者: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相关规定,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现对广大酒类经营者有关行为告诫如下:

一、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监护人等共同的职责。

二、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酒品销售网点。

三、商场、超市、零售店、宾馆、餐饮店、夜宵店等酒类产品经营场所须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品”标识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精饮品。经营者难以判明酒类购买者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四、经营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相关执法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五、广大经营者及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主体有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举报。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