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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养镇帮办代办便民服务事项告知书

  • 来源 :景洪市勐养镇人民政府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02-02 17:43

勐养镇广大人民群众:

为贯彻落实“便民、高效、规范”的服务宗旨,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实现“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现决定申请办理生育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便民服务事项提供帮办、代办便民服务,请辖区广大居民需要办理以下事项的,按办理事项提供相应材料致电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开展帮办、代办便民服务。

 

 

                          勐养镇人民政府

                            202422  

 

优待证办理

 

一、优待证申请条件:退役人员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

1.退役军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K~50K);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或其他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若退役证件丢失或真伪存在疑义,需同时提供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的入伍登记表、退役登记表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优待抚恤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身份证、户口簿、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K~50K);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户籍不在景洪市但在景洪市常住,申请景洪市发放优待证的对象还需提供在景洪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或持有景洪市内本人房产证明的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大厅)

办理窗口:社会事务办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唐明勇

办理电话:0691-2430909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一、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不含在校生)

2.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的

3.具有本州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参保人户口簿;

2.身份证;

3.社会保障卡。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社会事业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送巴

办理电话:0691-243044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办理

 

一、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辖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年满60周岁人员。

二、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参保人户口簿

2.身份证

3.社会保障卡。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社会事业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送巴

办理电话:0691-243044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申领

 

一、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丧失国籍

2.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3.死亡或其他原因清退。

二、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

3.继承人身份证、社保卡,村委会情况说明、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等。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社会事业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送巴

办理电话:0691-243044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

人脸识别认证办理

 

一、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待遇人员(包括退休职工)

二、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等其中一项身份证件。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社会事业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送巴

办理电话:0691-243044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参保/续保办理

 

一、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等其中一项身份证件。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社会事业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送巴

办理电话:0691-2430444

 

企业职工新参保/续保养老保险办理

 

一、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6周岁(非全日制在校生)

2.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参保人户口簿

2.身份证

3.社会保障卡。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社会事业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送巴

办理电话:0691-2430444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办理

 

一、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

2.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4.我省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

5.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6.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以上六类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本年度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1份;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承诺书;

3.灵活就业证明(应注明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月收入等内容);

4.《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社会保障卡必须激活金融功能才能用)或复印件;

6.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距退休不足5年的需出示退休年龄鉴定证明复印件。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社会事业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送巴

办理电话:0691-2430444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续保办理

 

一、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本镇户口及长期居住在本镇辖区的居民。

二、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等其中一项身份证件。即:

1.本乡镇户口成年人:需带参保人身份证。

2.外地户口成年人:需带参保人身份证。

3.新生儿:本人户口簿或出生证。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社会事业综合服务窗口

医疗保险办理人员:雅妤

办理电话:0691-2430444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办理

 

一、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特困、低保、低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人员。

二、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2.信用社银行卡;

3.入户调查表;

4.医院住院发票、出院证或住院记录等。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社会事业综合服务窗口

医疗保险办理人员:雅妤

办理电话:0691-2430444


社会保障卡办理

 

一、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在西双版纳州参加医疗保险人员(除在当地已办理卡人员外)

二、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

2.年满16周岁人员还需提供电子版正规相。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社会事业综合服务窗口

医疗保险办理人员:雅妤

办理电话:0691-2430444


就业创业证办理

 

一、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辖区居民失业人员

二、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农村:有工作去向,用人单位要求提供《就业创业证》才能开失业证明;

2.农场户口:需提供未分配资源证明。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社会事业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送巴

办理电话:0691-2430444

 

景洪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大龄失业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3.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残疾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6.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7.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未分配资源证明。(农场人员)以及能证明残疾、低保等身份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社会事业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送巴

办理电话:0691-2430444


生育证办理

 

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双方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2.双方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大厅)

办理窗口:社会事务办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李祥荣

办理电话:0691-243166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理

 

(一)申报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户籍为农村居民(含半边户);

2.193311日以后出生;

3.无违法多生育行为;

4.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

6.本人或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二)补助标准

1.符合条件的独生子的父母每人每年奖励960元;

2.符合条件的独生女的父母每人每年奖励1080元;

3.符合条件的依法生育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或属农村居民的一方)每人每年奖励1200元。

(三)申请人提供材料

1.村(居)委会出具签章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2.身份和户籍证明材料(复印):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册》户主页申报人及配偶、子女页面;

3.《结婚证》复印件;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5.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账号信息(复印件);

6.申请人近期小一寸照片3张。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大厅)

办理窗口:社会事务办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李祥荣

办理电话:0691-2431661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办理(伤残和死亡家庭)

 

(一)申报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补助标准

1.死亡家庭 7080元/人/年(590元/人/月)

2.伤残家庭 5520元/人/年(460元/人/月)

(三)申请人提供材料

1.申报表

2.村(居)委会出具签章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3.身份和户籍证明材料(复印):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册》户主页申报人及配偶、子女页面;

4.《结婚证》复印件;

5.《生育证》或《收养证》复印件;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或其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7.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8.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账号信息(复印件);

9.申请人近期小一寸照片3张。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大厅)

办理窗口:社会事务办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李祥荣

办理电话:0691-2431661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办理(其它家庭)


(一)申报条件

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并发症的家庭,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凭鉴定结论确认申报。

(二)补助标准

1.一级 6240元/人/年(520元/人/月)

2.二级 4680元/人/年(390元/人/月)

3.三级 3120元/人/年(260元/人/月)

(三)申请人提供材料

1.申报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材料(复印):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册》户主页申报人页面;

2.手术并发症鉴定材料;

3.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账号信息(复印件);(4)申请人近期小一寸照片3张。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李祥荣

便民热线:0691-2431661

 

 

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一)申报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我省,单亲家庭本人户籍登记在我省;

2.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独生子女死亡;

4.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5.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

6.独生子女死亡时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第一款“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的标准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补助标准(以家庭户为补助)

1.初婚家庭 5000元/户/一次性;

2.丧偶家庭 5000元/人/一次性;

3.离婚家庭 2500元/人/一次性。

(三)申请人提供材料

1.申报表

2.村(居)委会出具签章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3.身份和户籍证明材料(复印):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册》户主页申报人及配偶、子女页面;

4.《结婚证》复印件;

5.《生育证》或《收养证》复印件;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或其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7.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8.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账号信息(复印件);

9.申请人近期小一寸照片3张。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李祥荣

便民热线:0691-2431661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教育奖学金

 

(一)申报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居民。

①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就读(非复读生);

②独生子女当年考取并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和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子女、再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纳入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奖励制度范围。

①夫妻依法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

③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未成年子女。

(二)补助标准

1.高中:1000元人/一次性;

2.大专:1200元人/一次性;

3.本科:2000元人/一次性。

 

(三)申请人提供材料

1.身份和户籍证明材料(复印):申报人家庭的《户口册》户主页、奖励对象页面及父母页面;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3.《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4.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账号信息(复印件)。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李祥荣

便民热线:0691-2431661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居民医保减、免个人承担费用办理

 

(一)申报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

2.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用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

农村居民独生子女家庭补助对象资格认定标准:父母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独生子女为2015年12月31日24时前出生,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居民。

双女绝育夫妻补助对象资格认定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夫妻双方均为云南省农村居民;

⑵夫妻双方合计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施行了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手术。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

⑶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第二个女孩必须是2015年12月31日24时前出生(或合法收养);

⑷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两个女孩,且本人或原配偶施行了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手术。

免除对象:部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

资格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⑴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⑵独生子女死亡或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

⑶不能再生育子女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条件;

⑷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三)减免标准

1.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死亡伤残)家庭夫妻按实际缴纳全额补助

2.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及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绝育双女户,减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180元/人/年(定额),则个人缴纳标准则需各自自行承担缺口部分。

(四)申请人提供材料

1.申报表;

2.身份和户籍证明材料(复印):申报人家庭的《户口册》户主页、父母页面及子女页面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4.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5.实行绝育(节育)手术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李祥荣

便民热线:0691-2431661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乡村振兴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杨程

办理电话:13114155222


农业设施农用地审批办理

 

一、经营者提交材料

1.经营者选好地块

2.经营者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居)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一事一议)1份;

4.自然资源所牵头组织级部门进行联勘联审。

第三方测绘提交

1.设施农用地协议1份;

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及要件资料清单1份;

3.设施建设方案1份;

4.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1份;

5.设施农用地复垦监管协议书1份;

6.土地复垦承诺书1份;

7.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规划图1份;

8.土地承包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大厅)

办理窗口:自然资源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黄俊磊

办理电话:18088040867


社会救助办理

 

一、特困人员申请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2.户口本(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3.残疾证(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4.本人社保卡;

5.医疗票据,车辆行车证(有车辆家庭)。

 

二、临时救助申请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2.户口本(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3.残疾证(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4.本人社保卡;

5.医疗票据车辆行车证(有车辆家庭)。

 

(三)城乡低保申请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2.户口本(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3.残疾证(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4.本人社保卡;

5.医疗票据车辆行车证(有车辆家庭)。

(四)孤儿申请需提供材料

符合条件:父母双亡

1.身份证(本人及监护人);

2.户口本(本人及监护人);

3.父母(户口注销证明/丧葬证明/火化证明);

4.本人社保卡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社会事业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李祥文

办理电话:0691-2430444


残联业务办理

 

一、办理残疾证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本人社保卡;

4.  2寸白底照片2张。

二、办理一、二级残疾人或低保残疾人员“两项”补贴申请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第三代残疾人证;

3.本人社保卡。

三、高龄津贴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本人社保卡;

5.近期本人生活1至2张。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社会事业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徐菱

办理电话:0691-2430444


林业有害生物临时检疫证办理流程

 

一、林业有害生物临时检疫证办理需提供材料

1.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公司(苗木经营许可证、苗木产地检疫证)

2.现地核查(工作日3天内)

3.镇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审批发证(提交申请工作日3天内)

4.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换证

二、办理时长: 乡镇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受理后工作日当天办理

三、临时检疫证有效期:3天。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镇生态环境保护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曹予

办理电话:13887920813

 

办理采伐证流程

 

一、申请人需提供材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林权证原件。(无林权证需村委会村小组出具权属证明)

1.如:实际面积大于证上面积,(打证明,村委会村小组盖章)

2.如:没有林权证,(打证明,村委会村小组)盖章

3.:林权证上的名字和身份证复印件名字不符,(打证明村委会村小组盖章)

4.侵占国有的必须写承诺书由生态环境保护中心主任签字盖章认可才可以办理

二、现地核查

1.采伐面积50亩以上的由第三方办理,50亩以下由乡镇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办理。

2.经现地外业核实,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办理的答复。

三、办理时限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能作出行政许可证决定的,经本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审查通过,开具公示回辖区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及采伐地点粘贴。(国有零星采伐参照此类执行,此类采伐由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填写并收集相关材料)

3.公示期七天,期间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办理采伐许可证。

4.采伐证期限为一年,如今年申请的砍伐证有效期限就到2023年12月31日,翻年过期作废。

办理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生态环境保护服务窗口

办理人员:王欢

办理电话:15887797421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类需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照片:门口门头招牌一张、货架柜台摆放货物一张、公示栏照片一张(A4纸张彩色打印出来)

6.路线图(手机定位后截屏A4纸张彩色打印出来)7 从业人员体检表或健康证复印件一份

餐饮类需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餐厅(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照片:门口门头招牌一张、经营场所桌子摆放一张、厨房油烟净化装置一张、公示栏照片一张(A4纸张彩色打印出来)

7.路线图(手机定位后截屏A4纸张彩色打印出来)

8.从业人员体检表或健康证复印件一份

咨询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

咨询窗口: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勐养管理所窗口  

咨询人员:李允

咨询热线:0691-2430143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

 

一、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生产加工区平面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各1份;

4.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现场情况说明)1份;

5.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份;

6.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各1份;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①朱产过程的卫生管理要求;

②员工培训与卫生管理制度;

③原辅材料、包装材料采购与验证制度:

④卫生生与安全管理制度;

⑤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⑥生产和销售记录制度。及相关产品采购索票索证、生产过程、食品检验、食品销售等记录);

8.门面、货柜、货架、生产设施设备、场地、销售区域等照成照片各彩色打印1份;

9.位置图(微信定位图彩色打印)1份;

10.公示栏去广告公司做好挂在店内照成照片再彩色打印1份。(注:学校食堂不适用本办法;食品加工小作坊的产品不得做为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咨询地点:勐养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大厅)

咨询窗口: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勐养管理所窗口

咨询人员:李允

咨询电话:0691-243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