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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龙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来源 :勐龙镇人民政府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02-01 17:10
勐龙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总表164项)                                                                                                                                                        
(共164项:行政裁决3项;行政处罚87项;行政给付8项;行政检查7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许可6项;其他行政权力44项)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承办乡镇(街道) 备注
1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25号)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初审或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科学的建设规划而不予通过或不予采纳的;
2.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
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
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
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
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初审权由各乡镇实施,审批权各乡镇(街道)受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实施
3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科学的建设规划而不予通过或不予采纳的;
2.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
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
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
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
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
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
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
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
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8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9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0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1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2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3 地质灾害险情检查 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2.
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的;
3.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应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4 农村住房建设检查 行政检查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发现隐患不及时通知整改的;
2.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9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5 防汛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发现汛情不及时通报,瞒报,谎报的;
2.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应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6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二、六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发现险情不及时通知整改的,瞒报,谎报的;
2.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7 对排水设施检查 行政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发现险情不及时通知整改的,瞒报,谎报的;
2.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三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安全生产情况践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当面告知,做出整改决定;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无法制止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及时移送县级有关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九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被调查人个人隐私的;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四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应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9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2.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0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1.催告环节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要求立即自行铲除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对不听劝阻的,立即组织人员铲除;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包庇、纵容种植毒品原植物人员的;
2.
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3.
擅自处分查货的毒品原植物和其他涉及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的财务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九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1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
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
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
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
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
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六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2 对地质灾害险情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催告环节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
决定环节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
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
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2.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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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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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应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3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
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
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
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4.
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5.
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
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7.
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 第四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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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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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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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应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4 对饲养动物开展强制免疫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催告环节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
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2.
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3.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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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5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
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
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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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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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供电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6 结婚登记 行政确认 《婚姻登记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
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3.
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4.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5.
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6.
利用职权干涉他人婚姻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十八条
2.《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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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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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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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7 离婚登记 行政确认 《婚姻登记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
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3.
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4.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5.
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6.
利用职权干涉他人婚姻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925日公布,民发〔2003127号)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转发《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价费发〔1992276号);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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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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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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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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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8 生育登记 行政确认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登记证明;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至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4.
玩忽职守造成生育登记档案损毁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至四十二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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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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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9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3年第17号,国土资源部令2010年第49号修正)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
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
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4.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
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
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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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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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0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
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
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4.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
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
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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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1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
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
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4.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至六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
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
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
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
丢失、篡改接受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
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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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3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初审) 行政给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
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
丢失、篡改接受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
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4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初审) 行政给付 《民政部高法院高检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
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
丢失、篡改接受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
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5 老年人福利补贴(初审)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
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
丢失、篡改接受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
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张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6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初审)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
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
丢失、篡改接受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
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7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初审)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不予签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故意签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2.
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截留、挤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
擅自改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数额的;
4.
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三条;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8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行政给付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
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
丢失、篡改接受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
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9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
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
丢失、篡改接受救助资金、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
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577号)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初审权由各乡镇(街道)实施,审批权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实施
40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
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
告知责任:制定文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5.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予以处罚等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权力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1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权力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2 殡葬设施建设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
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审批。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3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
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
2.
违反备案规定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4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备案工作:负责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备案规定的;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5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受理责任: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提供完备证明材料;
2.
备案责任:对材料完备的,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3.
公布责任:对备案事项进行公布;
4.
后续责任:对备案事项带来的工作变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补充;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事项。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选举程序的;
2.
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3.
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
4.
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
5.
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3月2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6 对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调查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安排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材料,听取涉事人员的说明;
2.
处理责任:对核查属实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材料及涉事人交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
公布责任:对处理人员的,依法公布取消相应资格;
4.
事后工作责任:开展后续补充工作,并加强监督和宣传教育;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无正当理由撤销处理决定的;
2.
应当进行处理的情形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处理意见的;
3.
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
在决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7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审计责任: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
公布责任: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3.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组织审计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腐败等行为的;
2.
违反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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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8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003年第24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求助人提供真实情况。
3.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资格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准予救助,并送达申请人。
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第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应当安置的救助对象不予以安置的;
2.
不符合安置条件予以安置的;
3.
组织安置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腐败等行为的;
4.
违反救助安置规定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第二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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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9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告知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3.
回避责任:负责调解或处理纠纷的调解员或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必须自行回避。
4.
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5.
调解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以向上级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
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
在调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0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社区戒毒人员情意况进行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
毒法》第三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监测到异常情况不及时上报,瞒报,谎报的;
2.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九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1 民间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告知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3.
回避责任:负责调解或处理纠纷的调解员或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必须自行回避。
4.
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5.
调解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以向上级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
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
在调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权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告知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3.
回避责任:负责调解或处理纠纷的调解员或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必须自行回避。
4.
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5.
调解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以向上级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
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
在调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3 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矛盾纠纷调处 其他行政权力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调解需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调查、收集证据,做好笔录,制定调解方案,做好调解准备;
3.
执行责任:核实是否符合法律、规章和政策决定予以支持或纠正,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协议书(说明调解达成的事项和依据,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
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
在调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第五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4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其他行政权力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调查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件进行调查取证;
2.
处理责任: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批评教育;
3.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权力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5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其他行政权力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权力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6 对畜禽规模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其他行政权力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写出防治污染报告。
2.
现场查看。
3.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定。
4.
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5.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的。
2.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7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其他行政权力 《物业管理条例》 1.审查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
2.
处置责任: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作出责令
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
3.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生效的决定。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意见的;
3.
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
在决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8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物业管理条例》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
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
在备案过程中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
在备案过程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9 农村住房建设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 9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的决定。
4.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 9 )第二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
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审核验收,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
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
办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审核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审核结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0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62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
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令第
162
号)第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
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审核,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
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
办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审核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审核结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1 乡镇运输船舶经营方式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检丈审查责任:对船舶进行检测丈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
在备案过程中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
在备案过程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2 乡道、村道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设置 其他行政权力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1.调研责任:对是否需要设置限高、限宽设施进行调研。
2.
组织实施责任:对确认需设置的,组织实施。
3.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职责的;
2.
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3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核责任:对机具是否可能损害公路路面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同意或不同意。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
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4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以及违反村务公开法定要求的开展调查。
2.
调查处理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第九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权力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条、九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5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
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
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管理办法》(农业部
令第32号)第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
在管理过程中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
在管理过程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7 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颁证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
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意见的;
3.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通过的;
4.
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
在审查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
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
不按规定及时出具审查意见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8 土地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转送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意见的;
3.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通过的;
4.
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
在审查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
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
不按规定及时出具审查意见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
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20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
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
在调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第七条 第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3.
在审核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
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1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
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
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
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2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管理办法》(农业部
令第33号)第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查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通过的;
4.
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
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
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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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3 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 1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
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7号)
第二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
在管理过程中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
在管理过程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4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通告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3.
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第六条、
第六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等职责的;
2.
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3.
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采取相应防治和净化措施的;
4.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至九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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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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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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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5 组织防治三类动物疫病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催告环节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执行环节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
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三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等职责的;
2.
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3.
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采取相应防治和净化措施的;
4.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至九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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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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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6 死亡畜禽收集、处理并溯源 其他行政权力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 1.审核责任:核实相关处理公司的材料信息,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充相关材料。
2.
执行环节责任:发现死亡畜禽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进而达到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3.
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第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收集、处理死亡畜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情形;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7 养犬管理及捕杀狂犬、野犬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登记管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养犬登记管理。依法对应当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建立队伍责任:组建应急队伍,制定应急方案,并在辖区内加大宣传力度,公开联系方式。
3.
组织实施捕杀责任:收到有狂犬、野犬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并联系当地公安派出机关;及时赶赴事发地对狂犬、野犬进行捕杀;
4.
善后责任:加大受伤人员的紧急医治工作;对被捕杀的狂犬、野犬进行妥善处置。
5.
报告责任:如出现狂犬、野犬较多的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动物卫生部门。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
(三)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2.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3.
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4.
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5.
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04日国务院国批准,199112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第七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8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
2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监测到异常情况不及时上报,瞒报,谎报的;
2.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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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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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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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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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9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其他行政权力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2016年第9号) 1.核查责任:根据监护人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通报有关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
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的规定》(国家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9号)第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核查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
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进行核查,违反公开、透明、工作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
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
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真实材料,导致不正确核查结果的;
5.
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80 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复核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48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核查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
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进行复核登记,违反公开、透明工作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
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
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真实材料,导致不正确核查结果的;
5.
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81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
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
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
例》第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审查意见的;
3.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的;
4.
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
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
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82 兵役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1.组织实施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兵役登记。依法对应当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2.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档案,公开兵役登记信息;
3.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登记的;
3.
不按规定的流程登记、审查的;
4.
在登记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
在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情形;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兵役法》第七十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83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
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具有相应管辖
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
9号)第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通过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3.
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条件的;
4.
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
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84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
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3.
增设、变更初审程序或条件的;
4.
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
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受市教育体育局委托实施
85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
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86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
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87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
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88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
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89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
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90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
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91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92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
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93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94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104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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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95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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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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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96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97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98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
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99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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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00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01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02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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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03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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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04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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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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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05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06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0年第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修正)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07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08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09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10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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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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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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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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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11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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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12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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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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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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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14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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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15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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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16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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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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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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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17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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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18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19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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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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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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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20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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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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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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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21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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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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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22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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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23 对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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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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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24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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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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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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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25 对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26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27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28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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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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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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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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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29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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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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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30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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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31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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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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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文旅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32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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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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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文旅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33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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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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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文旅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34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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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35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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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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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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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36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37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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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38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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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39 对聚众哄抢林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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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40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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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41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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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42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43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44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45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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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46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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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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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47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埋、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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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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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48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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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49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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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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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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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50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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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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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51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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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52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53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54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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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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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55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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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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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56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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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57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58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2021年第5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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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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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59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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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60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61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62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63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64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勐龙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裁决3项)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承办乡镇(街道) 备注
1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3年第17号,国土资源部令2010年第49号修正)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
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
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4.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
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
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
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
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4.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
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
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
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
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4.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至六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
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
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勐龙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87项)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承办乡镇(街道) 备注
1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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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8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
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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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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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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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9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
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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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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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0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
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1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
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2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
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3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
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4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5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
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6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7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104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8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9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0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1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
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2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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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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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3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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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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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4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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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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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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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5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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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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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6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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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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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7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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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8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9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0年第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修正)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0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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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1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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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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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2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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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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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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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3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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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4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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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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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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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5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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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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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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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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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6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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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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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7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8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9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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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0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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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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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1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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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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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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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2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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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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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3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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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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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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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4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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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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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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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5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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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6 对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7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8 对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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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9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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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0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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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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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1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2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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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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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3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4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文旅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5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文旅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6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文旅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7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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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8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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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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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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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9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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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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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0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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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1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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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2 对聚众哄抢林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3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4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5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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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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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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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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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6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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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7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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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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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8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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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9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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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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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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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0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埋、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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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1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2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3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4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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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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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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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5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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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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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6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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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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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7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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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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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8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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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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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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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9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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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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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林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80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81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2021年第5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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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82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83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84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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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85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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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86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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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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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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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87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变更处罚范围、标准和程序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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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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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勐龙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8项)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承办乡镇(街道) 备注
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
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
丢失、篡改接受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
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初审) 行政给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
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
丢失、篡改接受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
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初审) 行政给付 《民政部高法院高检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
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
丢失、篡改接受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
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 老年人福利补贴(初审)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
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
丢失、篡改接受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
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张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初审)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
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
丢失、篡改接受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
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初审)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不予签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故意签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2.
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截留、挤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
擅自改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数额的;
4.
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三条;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行政给付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
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
丢失、篡改接受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
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8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
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
丢失、篡改接受救助资金、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
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577号)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初审权由各乡镇(街道)实施,审批权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实施
勐龙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7项)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承办乡镇(街道) 备注
1 地质灾害险情检查 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2.
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的;
3.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应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 农村住房建设检查 行政检查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发现隐患不及时通知整改的;
2.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9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 防汛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发现汛情不及时通报,瞒报,谎报的;
2.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应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二、六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发现险情不及时通知整改的,瞒报,谎报的;
2.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 对排水设施检查 行政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发现险情不及时通知整改的,瞒报,谎报的;
2.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三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安全生产情况践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当面告知,做出整改决定;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无法制止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及时移送县级有关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九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被调查人个人隐私的;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四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应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2.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勐龙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6项)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承办乡镇(街道) 备注
1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1.催告环节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要求立即自行铲除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对不听劝阻的,立即组织人员铲除;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包庇、纵容种植毒品原植物人员的;
2.
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3.
擅自处分查货的毒品原植物和其他涉及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的财务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九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
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
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
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
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
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六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 对地质灾害险情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催告环节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
决定环节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
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
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2.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应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
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
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
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4.
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5.
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
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7.
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 第四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应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 对饲养动物开展强制免疫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催告环节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
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2.
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3.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
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
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供电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勐龙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3项)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承办乡镇(街道) 备注
1 结婚登记 行政确认 《婚姻登记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
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3.
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4.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5.
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6.
利用职权干涉他人婚姻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十八条
2.《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 离婚登记 行政确认 《婚姻登记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
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3.
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4.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5.
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6.
利用职权干涉他人婚姻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925日公布,民发〔2003127号)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转发《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价费发〔1992276号);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 生育登记 行政确认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登记证明;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至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4.
玩忽职守造成生育登记档案损毁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至四十二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勐龙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6项)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承办乡镇(街道) 备注
1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25号)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初审或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科学的建设规划而不予通过或不予采纳的;
2.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
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
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
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
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初审权由各乡镇实施,审批权各乡镇(街道)受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实施
3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科学的建设规划而不予通过或不予采纳的;
2.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
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
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
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
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
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
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
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
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
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3.
增设、变更初审程序或条件的;
4.
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
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受市教育体育局委托实施
勐龙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44项)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承办乡镇(街道) 备注
1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
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
告知责任:制定文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5.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予以处罚等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权力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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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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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权力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 殡葬设施建设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
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审批。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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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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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
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
2.
违反备案规定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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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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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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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5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备案工作:负责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备案规定的;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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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6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受理责任: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提供完备证明材料;
2.
备案责任:对材料完备的,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3.
公布责任:对备案事项进行公布;
4.
后续责任:对备案事项带来的工作变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补充;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事项。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选举程序的;
2.
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3.
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
4.
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
5.
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3月2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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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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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7 对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调查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安排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材料,听取涉事人员的说明;
2.
处理责任:对核查属实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材料及涉事人交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
公布责任:对处理人员的,依法公布取消相应资格;
4.
事后工作责任:开展后续补充工作,并加强监督和宣传教育;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无正当理由撤销处理决定的;
2.
应当进行处理的情形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处理意见的;
3.
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
在决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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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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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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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8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审计责任: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
公布责任: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3.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组织审计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腐败等行为的;
2.
违反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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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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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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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9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003年第24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求助人提供真实情况。
3.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资格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准予救助,并送达申请人。
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第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应当安置的救助对象不予以安置的;
2.
不符合安置条件予以安置的;
3.
组织安置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腐败等行为的;
4.
违反救助安置规定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第二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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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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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0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告知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3.
回避责任:负责调解或处理纠纷的调解员或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必须自行回避。
4.
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5.
调解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以向上级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
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
在调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1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社区戒毒人员情意况进行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
毒法》第三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监测到异常情况不及时上报,瞒报,谎报的;
2.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九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2 民间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告知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3.
回避责任:负责调解或处理纠纷的调解员或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必须自行回避。
4.
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5.
调解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以向上级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
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
在调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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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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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权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告知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3.
回避责任:负责调解或处理纠纷的调解员或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必须自行回避。
4.
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5.
调解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以向上级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
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
在调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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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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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4 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矛盾纠纷调处 其他行政权力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调解需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调查、收集证据,做好笔录,制定调解方案,做好调解准备;
3.
执行责任:核实是否符合法律、规章和政策决定予以支持或纠正,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协议书(说明调解达成的事项和依据,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
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
在调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第五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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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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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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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5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其他行政权力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调查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件进行调查取证;
2.
处理责任: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批评教育;
3.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权力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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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6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其他行政权力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权力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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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7 对畜禽规模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其他行政权力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写出防治污染报告。
2.
现场查看。
3.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定。
4.
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5.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的。
2.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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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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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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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8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其他行政权力 《物业管理条例》 1.审查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
2.
处置责任: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作出责令
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
3.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生效的决定。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意见的;
3.
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
在决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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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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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19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物业管理条例》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
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
在备案过程中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
在备案过程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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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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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农村住房建设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 9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的决定。
4.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 9 )第二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
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审核验收,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
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
办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审核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审核结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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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62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
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令第
162
号)第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
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审核,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
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
办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审核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审核结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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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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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2 乡镇运输船舶经营方式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检丈审查责任:对船舶进行检测丈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
在备案过程中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
在备案过程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3 乡道、村道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设置 其他行政权力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1.调研责任:对是否需要设置限高、限宽设施进行调研。
2.
组织实施责任:对确认需设置的,组织实施。
3.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职责的;
2.
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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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4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核责任:对机具是否可能损害公路路面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同意或不同意。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
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5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以及违反村务公开法定要求的开展调查。
2.
调查处理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第九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事实而实施行政权力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条、九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6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
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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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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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
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管理办法》(农业部
令第32号)第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
在管理过程中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
在管理过程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8 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颁证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
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意见的;
3.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通过的;
4.
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
在审查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
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
不按规定及时出具审查意见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29 土地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转送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意见的;
3.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通过的;
4.
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
在审查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
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
不按规定及时出具审查意见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
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
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20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
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
在调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第七条 第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3.
在审核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
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2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
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
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
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3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管理办法》(农业部
令第33号)第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查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通过的;
4.
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
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
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4 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 1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
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7号)
第二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
在管理过程中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
在管理过程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5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通告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3.
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第六条、
第六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等职责的;
2.
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3.
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采取相应防治和净化措施的;
4.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至九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6 组织防治三类动物疫病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催告环节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执行环节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
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三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等职责的;
2.
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3.
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采取相应防治和净化措施的;
4.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至九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7 死亡畜禽收集、处理并溯源 其他行政权力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 1.审核责任:核实相关处理公司的材料信息,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充相关材料。
2.
执行环节责任:发现死亡畜禽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进而达到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3.
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第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收集、处理死亡畜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情形;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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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8 养犬管理及捕杀狂犬、野犬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登记管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养犬登记管理。依法对应当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建立队伍责任:组建应急队伍,制定应急方案,并在辖区内加大宣传力度,公开联系方式。
3.
组织实施捕杀责任:收到有狂犬、野犬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并联系当地公安派出机关;及时赶赴事发地对狂犬、野犬进行捕杀;
4.
善后责任:加大受伤人员的紧急医治工作;对被捕杀的狂犬、野犬进行妥善处置。
5.
报告责任:如出现狂犬、野犬较多的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动物卫生部门。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
(三)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2.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3.
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4.
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5.
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04日国务院国批准,199112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第七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39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
2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监测到异常情况不及时上报,瞒报,谎报的;
2.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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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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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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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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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0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其他行政权力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2016年第9号) 1.核查责任:根据监护人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通报有关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
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的规定》(国家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9号)第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核查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
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进行核查,违反公开、透明、工作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
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
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真实材料,导致不正确核查结果的;
5.
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1 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复核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48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核查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
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进行复核登记,违反公开、透明工作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
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
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真实材料,导致不正确核查结果的;
5.
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2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
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
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
例》第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审查意见的;
3.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的;
4.
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
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
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3 兵役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1.组织实施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兵役登记。依法对应当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2.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档案,公开兵役登记信息;
3.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登记的;
3.
不按规定的流程登记、审查的;
4.
在登记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
在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情形;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兵役法》第七十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
44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
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具有相应管辖
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
9号)第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通过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3.
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条件的;
4.
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
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龙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6912741259
2.
纪检监察投诉:勐龙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2742878
3.
信函投诉:景洪市勐龙镇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勐龙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6112
4.
网站:勐龙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jhsmlzrmzf.jhs.gov.cn/),电子邮箱:dml274025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或西双版纳州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勐龙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