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景洪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3日
景洪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加强食品及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开展预防性体检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二)直接从事挤奶工作或生鲜乳收购和乳制品生产人员;
(三)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
(四)公共场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
(五)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操作人员;
(六)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七)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水的人员;
(八)从事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定制式义齿、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等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工作人员;
(九)其他需要从业健康证明的人员。
第二章 体检机构
第三条 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服务机构)必须是符合景洪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求(机构标准详见附件1)。同时,向景洪市卫生健康局提交《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服务机构备案待查申请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由景洪市卫生健康局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四条 景洪市卫生健康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体检医疗机构的备案,并进行监督检查,在体检机构开展预防性体检的事中事后进行监督。
第五条 景洪市卫生健康局统筹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合理确定从业人员体检服务机构布局,向社会公布体检对象、体检服务机构、健康证明办理流程和应提交材料要求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从业人员体检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按要求开展体检,并对体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七条 从业人员体检项目严格按照《景洪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表》执行。
第八条 体检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体检工作,要求体检人员如实填写《景洪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表》(附件3),提供个人身份证和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用工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等有效证明材料。体检机构为体检合格人员发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并建立从业人员体检档案,档案保管期限为 2 年。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调整工作单位不再重复体检,再次体检换证须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经营性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 HIV抗体检测每半年一次。
体检服务机构应在本机构醒目位置公开从业人员体检范围、体检项目、审核要求及办理流程等事项。
第九条 未经备案的医疗机构不能从事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其检查结果不能作为发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依据。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体检服务机构对申请体检的从业人员身份核对审查不到位、擅自改变检查项目、出具或提供虚假健康证明的,景洪市卫生监督所应责令其停止从业人员体检工作并限期整改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景洪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体检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对从业人员体检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从业人员体检服务信息的部门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三条 开展预防性体检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体检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景洪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