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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讷乡关于全面进入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期的通告

  • 来源 :景洪市景讷乡人民政府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01-04 09:21

为确保全乡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讷乡实际,自2024年1月1日起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现将景讷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清当前形势。森林草原防灭火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压实工作责任。森林草原防灭火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三、加强火源管控。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扎实做好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加强防火宣传,定期分析辖区防火形势,严格火源管控,深入开展防火督查检查,全面整治和排除火灾隐患。

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实行“六个严禁”:即严禁在林区内野炊烧烤;严禁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蒂;严禁在林区内使用枪械狩猎;严禁在林区内上坟、烧纸、燃放鞭炮;严禁在林区内烧山造林;严禁在林区内烧灰、积肥、烧秸秆。

(二)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凡进入林防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实名登记(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被监护人单独进入林区。

(四)在靠近森林或草原内修筑工程设施、施工等,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或配置森林草原防灭火设备,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严禁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凡是违反以上规定及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违规用火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由县、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失火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放火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森林草原防灭火火警电话:12119。

景讷乡森林草原防灭火值班室电话:0691-2268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洪市景讷乡人民政府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