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切换成纯文本
  • 页面放大功能
  • 页面缩小功能
  • 页面配色功能
    • 页面原始配色
    • 黑底黄字白链接
    • 黄底黑字蓝链接
    • 蓝底黄字白链接
    • 白底黑字蓝链接
  • 十字辅助线功能
  • 示屏放大器功能
  • 页面后退功能
  • 页面前进功能
  • 退出无障碍

景洪市财政局关于对西双版纳博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报告

  • 来源 :景洪市财政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3-08-31 14:30

西双版纳博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和《开展2023 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和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相关要求,联合检查小组于8月16日-17日对西双版纳博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2801MA7EL5A39B,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允景洪街道办事处景洪市电子商贸城4栋五楼501室(2023年5月房租到期搬离),目前公司无固定场所,无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二、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

具备代理记账许可基本条件及公司管理存在问题:公司无固定场所、无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资格条件

上述事项不符合《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3 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根据《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第二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警告......”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提出警告,整改期限为收到本报告 60 日内。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则将按照《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撤销代理记账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将公司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会计信息质量。代理记账机构要以委托企业实际发生的经营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相关规定,做好委托企业相关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等工作,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与完整。

(二)针对本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请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到位,应当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整改情况适时开展跟踪检查。

景洪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