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媛源诉云南西双版纳坤天顺生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3〕105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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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3-09-04 11:36
云南西双版纳坤天顺生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双版纳颐天顺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付媛源诉云南西双版纳坤天顺生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被申请人云南西双版纳坤天顺生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双版纳颐天顺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3〕105号)。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3〕10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云南西双版纳坤天顺生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付媛源支付未发放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413.79元(大写:肆仟肆佰壹拾叁元柒角玖分)。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4413.79元(大写:肆仟肆佰壹拾叁元柒角玖分)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撤销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