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斌诉西双版纳圣大基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景劳人仲案字〔2023〕186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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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3-08-23 10:18
西双版纳圣大基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054656363Q;法定代表人:陈南川):
本委受理杨洪斌的支付劳动报酬、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仲裁申请一案后,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景劳人仲案字〔2023〕186号)《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本院现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并于2023年9月22日至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清泉路32号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人:任俊霆,联系电话:0691-2565069。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8月23日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杨洪斌诉称:工资约定。西双版纳圣大基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与大理通泰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西双版纳分公司(施工单位)实为一家。
申请人为西双版纳圣大基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工程部技术负责人,主要工作是:施工图优化、设计单位对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管理、检查验收、设计变更等工作。2021年8月19日大理通泰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杨志凯在电话里与申请人谈定合同工资:基本工资12500元,交通补贴2400元,住宿补贴1500元,电话补贴200元,加上五险一金,一个月工资一万七千多。公司约定每月工资分三次发:第1次发50%基本工资+交通补贴+住宿补贴+电话补贴;第2次发月考核工资(30%基本工资);第3次发季度考核工资(20%基本工资);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10000元/月。2022年8月20日申请人入职该公司,2021年8月20日-2021年9月30日为试用期共计41天,2021年10月1日正式转正。合同违法。申请人填写转正申请的时候,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诺按照事先约定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公司为了少缴员工五险一金、虚报个税,让申请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用于备案。合同签订过程中,申请人只需在合同上填写相关信息,签字按手印即可,合同里的工资金额是被申请人后来自行填写(字迹很好分辨)。自始至终,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劳动法把将盖章后的合同返一份给申请人(申请人不知道被申请人在虚假合同里填了多少基本工资),申请人到劳动局查询后才知道,被申请人也没有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拿到劳动部门进行合同备案,致使申请人在劳动仲裁申请时无法提供劳动合同。2021年10月8日公司负责人给申请人的工作证明里只写了月薪 15000元/月,年薪180000元,低于入职前工资约定17000元/月。(谈定工资低于申请人上一家公司云南海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资。基本工资:14500;电话补贴:200;住房补贴:工作期间免费入住景兰大酒店;餐补:景兰大酒店饭卡充值 1000元/月;交通补贴:1200元/月;节假日奖金福利)。过程违法。受疫情影响,房屋销售遇到困难,除了试用期工资按照入职前约定10000元/月支付,转正以后的工资被逐渐减少,只发基本生活费,延期发工资的时间也越来越长。2021年12月31日补发了10月、11月的第一笔工资(10月重复发的工资9219.50元已经在当天退回公司,见银行流水)。2022年1月28日补发2021年12月第1笔工资及2021年10-12月份第2笔月考核工资。(第3笔2021年10-12月份的季度考核工资至今未发)。进入2022年房地产行业受疫情影响持续低迷,房屋销售不畅,回款资金又被融资公司中途抽走,导致施工现场缺乏建设资金,为了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抢房屋预售节点,公司要求员工克服困难与公司共进退,平时只能给员工发点基本生活费维持生计,公司承诺年底会给员工补发拖欠的工资,至今未发。申请人向公司财务索要工资表,完整工资构成明细的时候遇到各种推诿没给。公司为了不承担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通过语言暗示、拖欠工资的方式,变相逼迫申请人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被动辞职。2023年1月4日,公司明明只给申请人发了6675.44元的基本生活费,在个税申请的时候却虚报了16000元,致使申请人承担了885.06元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至2023年4月份,申请人的基本生活费只发到2023年2月份,其余拖欠工资未发。因公司长期拖欠申请人工资,申请人为了养家糊口只能被迫辞职。公司为了拒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2023年6月7日,公司行政部领导尹航直接把申请人移出公司群。2021年10-12月的季度考核工资,以及2022年、2023年拖欠申请人的工资均未支付。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仲裁请求: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2021年10月-2022年9月份(工作转正后一年内)拖欠的工资。拖欠申请人工资合计:180000-134543.9=45456.09元。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2021年10月-2022年9月份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45456.09元。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2022年10月-2023年4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2664.99元。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2021年8月—2023年4月份周末加班工资合计:76×200%×15000/30=76000元。综上事实(第一项至第四项),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合计金额329577.17元(大写:叁拾贰万玖仟伍佰柒拾柒元壹角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