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诉西双版纳启航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3〕91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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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3-07-27 17:28
西双版纳启航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张浩诉西双版纳启航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西双版纳启航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3〕91号)。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3〕9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张浩的所有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