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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小区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 来源 :景洪市城市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3-07-25 09:12

 

推进景洪市住宅区域的装修管理,规范住宅装修管理活动,创造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全市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根《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景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景洪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小区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82520239月13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jhscgj2137800@163.com

2.办公室电话:景洪市城市管理局渣土中队 2145646

附件:关于加强小区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景洪市城市管理局

                                                               202372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彦春 19869522559

 

附件:

景洪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小区装修

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推进景洪市住宅区域内的装修管理,规范住宅装修管理活动,创造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现依《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景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加强小区装修管理工作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示范文本,制订适用于小区管理区域的《住宅装修须知》《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登记表》等文件,并明确由专人负责对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管理;

(二)各小区装饰装修由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报备;网格单位管理或单位型小区(无物业企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备。装饰装修施工所产生的装修垃圾,施工单位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运输处置,禁止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进入小区清运装修垃圾,同时责任单位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

二、落实装修前的事项告知

业主、使用人在装修前,应当将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信息、施工期限、装修内容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

三、加强对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

在已交付使用的小区进行装修作业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及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限,装修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30、周末(无噪音施工)9:00-12:0015:00-18:00,责任单位加强检查。

四、落实装修竣工验收工作

业主或使用人应对已竣工的装修项目提出验收申请,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进行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并定期(每月30日前)将装饰装修竣工验收表》(附件4复印件送至各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备,城市管理局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违法处罚

第一条 物业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条 物业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装饰装修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装饰装修垃圾的。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给与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处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物业企业、施工单位、业主(使用人)将装饰装修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装饰装修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给予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物业企业、施工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联系具有资质公司及时清运装饰装修垃圾,未及时清运造成污染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与物业企业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物业企业、施工单位、业主(使用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将给予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依据《景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居民装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有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地点装袋堆放;物业单位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进行承运。无物业单位管理的,装饰施工业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由承运企业负责收集并清理。

第八条  依据《景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施工单位应与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协议,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责任、运输费用、消纳场所或者地点。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十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处理,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条第7项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3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本通知的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3810日起试行,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住宅装修须知(示范文本)

2.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登记表(示范文本)

3.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示范文本)

4.规范装饰装修竣工验收表(示范文本)

5.消防安全责任书

 

 

附件1

住宅装修须知

(示范文本在小区公示栏公示)

 

一、为加强住宅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合理、安全、正常使用,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条例》《云南省物业服务导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须知。

二、业主、使用人对住宅进行装修,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符合防火、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有关规定及建筑功能要求,不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使用。涉及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装饰装修活动,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房屋装修和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如擅自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及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规定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上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擅自在天井、庭园、平台、晒台(露台)、屋顶、道路或其他场地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开挖地坪、以及在房屋内部插层增加的建筑面积等);

(三)破坏房屋外貌,如擅自改变房屋原始设计外立面及其色调、擅自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将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将非住宅改为住宅使用,以及改变非住宅的规划批准用途使用的,将房屋内卧室、起居室等部位改为卫生间或厨房间,或者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原始设计位置的;

(五)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八)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一)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十二)乱倒垃圾、杂物;

(十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装修行为:

(一)安置空调室外机;

(二)安装防盗栅栏、外伸晒衣架、遮阳棚、花架等;

(三)将生活污水接入雨水管道;

五、业主、使用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业主、使用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业主、使用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书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施工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并为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应当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下称《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垃圾堆放和清运、施工时间等内容。

七、业主、使用人应当督促装修施工单位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书面告知的有关装修内容施工,若需调整装修项目,应及时通知责任单位。

(二)严格执行本市住宅装修的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遵守施工作业时限,不得延长施工时间,否则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措施责令停工;如物业管理区域的《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关于限制装修时间的约定严于本款规定的,从其约定。

(三)搬运装修建材时不得妨碍其它业主、使用人的正常通行,不得造成共用部位的损坏和污染。

(四)装修施工时,应做到文明规范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灭火设备,不得造成下水道堵塞、损坏和墙面、楼面渗漏水等问题。

(五)施工人员在从事装修施工期间,应当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巡视和检查。

八、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完毕后,应当及时将小区临时出入证交还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施工过程中造成房屋和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对业主、使用人的房屋装修活动进行日常巡视和检查的,管理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被检查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十、发现违规装修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委员会对违规违约装修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相关情况予以公示;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一、房屋装修违反城市管理、房地产管理、规划、环保、绿化、公用事业、市政、环卫、消防管理等相关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十二、不得利用自身工作便利或者勾结社会闲散人员,采用暴力、恐吓、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垄断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敲墙打洞、建材供应、装修垃圾清运等业务。如有发现应及时劝阻、制止垄断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可拨打12345举报。

十三、业主、使用人应当选取经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运输资质的公司(填写清运单位名称)清运装修垃圾,所有装修垃圾必须装袋处理,向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并由垃圾清运公司向业主、使用人开具发票。如向业主、使用人提供代办服务的,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另外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十四、依据《关于贯彻<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发改价格20143号)的相关规定,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与业主、使用人约定装修保证金的金额和用途,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每户不得超过2000元。非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可按每100平方米1000元收取。装修完成,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检查验收,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给业主。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应当及时修复。若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双方约定使用保证金进行修复,保证金有余款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修复后10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业主;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业主应在修复期间补齐修复费用。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价单。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五、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其出入证押金每人每本30元。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全额退还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向房屋装修人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元收取出入证工本费。

 

附件2

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登记表

(示范文本)

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业主(使用人)姓名:                                

联系电话:                                          

装修住宅地址:                                      

施工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为加强对住宅物业的装修管理,规范物业装修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住宅装修期间的管理事项,达成如下约定,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住宅装修的基本情况

1.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类型:         

2.装修施工期         天,预计自                            日。

第二条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对乙方及丙方装修住宅的行为实施日常检查和管理,以保障房屋安全、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相邻业主的正当利益。

1.应当将装修的相关法规、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注意事项和《住宅装修须知》(下称《须知》)等告知乙方及丙方,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丙方人员进行《须知》的宣传,办理装修施工人员的小区临时出入证等。

2.应当不定期检查丙方人员进入小区的出入证,如发现证件过期,应及时办理续期手续,对无证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小区从事施工活动。

3.应当于丙方装修施工期间,实施每天不少于一次的入户现场巡视和检查,对发现违规违约装修行为的,应及时采取劝阻、警告、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等措施。

4.对乙方及丙方整改不及时,为保障相邻业主利益不受到侵害,应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如收回小区临时出入证、责成相关施工人员退出小区等,直至乙方及丙方改正,再办理确认手续为止。对施工不当造成共用部位或共用设备设施损坏的,应当督促责任人及时修复、赔偿。 对阻止无效的,可直接按本协议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条 乙方及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须知》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办理住宅小区临时出入证、住宅装修施工告示牌等方可开始施工,且应当配合甲方入户巡查。

1.乙方及丙方有权从甲方获取装修物业的结构、共用设施设备等相关情况。对甲方提出超越政策法规和本协议的不合理要求,乙方及丙方可以拒绝。

2.施工人员进入小区,自觉佩带出入证,人员有变动,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施工人员须文明规范施工,服从甲方人员的管理,不得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3.维护房屋外观统一,不得擅自安置空调室外机、封闭阳台和安装防盗栅栏、外伸晒衣架、遮阳棚、花架等。不得违反《规定》规定的禁止行为,因装修不当造成相邻业主房屋或共用部位损坏的,应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

4.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装修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30、周末(无噪音施工)9:00-12:0015:00-18:00。不得延长施工时间,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措施责令停工;国家法定节假日禁止施工。如物业管理区域的《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关于限制装修时间的约定严于本款规定的,从其约定。

   5.施工期间应关闭分户门,不得在公共走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应自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不在共用部位乱写、乱划、乱画,保持环境整洁。建筑垃圾应装袋处理,并按规定时间运送垃圾,搬运材料或垃圾后应负责及时打扫,保持公共部位清洁。

6.施工人员需住宿的,应当经业主同意并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同时确保相邻业主或使用人不受妨碍。

7.施工期间,必须挂牌施工,接受相邻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甲方的监督,对公共区域(包括门厅、电梯厅、电梯、楼梯、廊道等)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8.施工完成后,应向甲方提供住宅装修管线布置图等资料、退还小区临时出入证。

第四条 相关费用

1.甲方依据《关于贯彻<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发改价格20143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向乙方代为收取专修管理保证金,保证金标准为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每户不得超过2000元。非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可按每100平方米1000元收取,共计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人民币           元。(装修管理保证金仅限用于赔付乙方及丙方装修活动中对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修复与赔偿,实施多退少补,按实结算) 装修完成,经甲方与乙方检查验收,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当及时修复。若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双方约定使用保证金进行修复,保证金有余款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修复后10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乙方;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乙方应在修复期间补齐修复费用。甲方与乙方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价单。甲方与乙方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甲方对装修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其出入证押金每人每本30元。证件完好退回后,全额退还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向房屋装修人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元收取出入证工本费。

3.乙方应当选取经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且有资质的运输公司清运装修垃圾(装修垃圾需套袋修处理),向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并由垃圾运输单位向其开具发票。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代办服务的,不得向乙方另外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及丙方办理相关装修手续的,应承担延误工时的责任。甲方不履行管理职责,故意刁难乙方及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2.乙方及丙方擅自调换装修施工人员不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的,甲方可拒绝其进入小区从事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丙方自负。

第六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条 本协议期限:             日至             日。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

 

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业主(使用人)(签字/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补充条款:--------------------

---------------------------

---------------------------

 

 

附件3

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

(示范文本)

        单元         (业主/使用人):

经查,你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一)

(二)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                   的规定,  

请你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于                   日前完成以下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业主/使用人、一份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留存,一份报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

送达回证

送达人(盖章):                送达地点

送达日期                     送达方式

被送达人(签名):                见证人

 

 

 

 

 

 

 

 

 

附件4

规范装饰装修竣工验收表

(示范文本)  

业户姓名:             

                           小区(  )期            单元      /铺     

序号

验收内容

验收结果

整改要求

备注

 

 

1

是否存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如擅自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及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情况

 

 

 

 

 

 

 

2

是否存在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规定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上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擅自在天井、庭园、平台、晒台(露台)、屋顶、道路或其他场地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开挖地坪、以及在房屋内部插层增加的建筑面积)等情况

 

 

 

 

3

是否存在破坏房屋外貌,如擅自改变房屋原始设计外立面及其色调、擅自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情况

 

 

 

 

 

 

4

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将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将非住宅改为住宅使用,以及改变非住宅的规划批准用途使用的,将房屋内卧室、起居室等部位改为卫生间或厨房间,或者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原始设计位置等情况

 

 

 

 

 

5

是否存在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等情况

 

 

 

 

6

是否存在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情况

 

 

 

 

7

是否存在擅自安置空调室外机;安装防盗栅栏、外伸晒衣架、遮阳棚、花架等;将生活污水接入雨水管道等情况

 

 

 

8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意见:如该业主在装修中依法依规,不存在违规装修行为,给予验收通过。

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消防安全责任书

 

甲方:                           物业服务企业

乙方:                           施工单位

业主             小区( )期         单元       房(铺)

为了加强本小区消防安全工作,明确甲乙双方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责任及义务,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小区公共财产及业主(商户、住户)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签定本《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3.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4.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5.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6.小区消防安全工作由物业服务中心经理负责统一协调,物业服务中心全体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

7.物业公司要定人、定时、定措施,组织制订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公安消防机构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查清火灾原因。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8.配合和协助政府消防管理部门做好火灾防护和火灾救助工作。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作业,并可采取限制乙方装修人员进入小区或停水停电等相关措施,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1)未办理申请报批手续进行室内装修的;

2)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3)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的。

10.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监控。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二、乙方责任及义务

1.各业主(商户、住户)是各自所属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要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2.爱护消防器材、设备,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不得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和消防备用水源,不得封闭或损坏安全疏通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栓等。

3.不得将住宅居室改作仓库使用,小区内严禁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不得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木制品及其它废弃物品。

4.安全使用燃气,不得私自改动燃气管道,有需要应先到燃气公司申报,经批准后由专业人员进行。

5.安全用电,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6.进行室内装修,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难燃的材料。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7.发生火警,应立即告之物业管理公司或拨火警电话110,并关闭电闸气阀。

8.时刻保持安全防火通道畅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

9.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物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消防管理员的监护下,持有明火操作证的人员方可作业。夜间严禁施工,特别是严禁动用明火。

10.按照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占有、堵塞消防车通道。

11.服从和配合消防机关和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三、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