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琼诉西双版纳华坤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景劳人仲案定字〔2023〕9号)决定书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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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3-07-19 17:06
吴琼: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景劳人仲案定字〔2023〕9号)《决定书》,现本院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景劳人仲案定字〔2023〕9号)《决定书》内容如下: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3年6月1日受理此案后。2023年6月28日申请人收到本院发出的《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证据清单》,其中《开庭通知书》中明确载明开庭时间:2023年7月3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址: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仲裁庭(清泉路32号)。本院于2023年7月3日上午0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故未到庭参加庭审,且未提交书面材料委托他人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综上所诉,现决定如下:
申请人吴琼诉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华坤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支付克扣工资劳动争议案,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若申请人就本案重新申请仲裁,本院不再受理。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公示期,30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清泉路32号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人:肖丹妮 联系电话:0691-2565069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7月19日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吴琼诉称:本人于2021年6月21日入职西双版纳华坤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坤生物),职位:策划主任,原始合同工资7000元。由于公司负责人无故调整岗位强迫员工降薪降职,经协商本人于2022年1月25号离职,工资结算到2022年1月31日。华坤生物2月18日当天发放全体员工工资,华坤生物人事微信发了工资条给我,实际应支付工资4580.23元,只有本人工资一直未发,联系华坤生物人事无果,我没有办法才向劳动监察大队反应此情况,经劳动监察大队与公司负责人协商于2月23日发放本人3752.95元。本人2022年1月份工资应支付4580.23元,实际到账3752.95元。被申请人无故拖欠克扣工资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被申请人当面向本人赔礼道歉并补发无故克扣工资827.28元。
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当面向本人赔礼道歉并补发无故克扣工资827.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