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兰诉西双版纳永逸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景劳人仲案字〔2023〕73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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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3-05-16 15:47


西双版纳永逸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BQTB0X9R;法定代表人:李学周):
本委受理吴兰的拖欠工资的仲裁申请一案后,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景劳人仲案字〔2023〕73号)《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本院现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并于2023年7月14日至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清泉路32号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人:肖丹妮 联系电话:0691-2141722
附件:开庭通知书.pdf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5月16日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吴兰诉称:申请人在2023年2月6日入职西双版纳永逸商贸有限公司担任文职工作岗位,在2023年2月15日因公司不满我的工作能力为理由,调低我的工资,后协商正常离职,在2023年2月19日联系我回去上客服工作,工作照一开始3000元每月薪资算,3月2日因公司上班不稳定,本人提出离职,双方正常解约。以上工作报酬未发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长期拖欠工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又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景洪市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资。
仲裁请求:1、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15日未发放工资818元;2、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1日未发放工资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