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众诉西双版纳时光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3〕47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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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3-05-10 17:52
西双版纳时光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王泽众诉西双版纳时光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西双版纳时光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3〕47号)。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3〕4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时光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王泽众支付未完全发放的工资共计人民币6885.42元(大写:陆仟捌佰捌拾伍圆肆角贰分);
二、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时光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王泽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共计人民币28930.6元(大写:贰万捌仟玖佰叁拾圆陆角);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35816.02元(大写:叁万伍仟捌佰壹拾陆圆贰分)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5月10日